内容详情
我企业最近向自然人融资借款了,需要定期支付个人借款利息,请问是否需要取得利息发票?个人如何纳税?
疑 问
我企业最近向自然人融资借款了,需要定期支付个人借款利息,请问是否需要取得利息发票?个人如何纳税?
答 复
1. 首先前提是必须取得利息发票;
2. 再就是需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协议;
3. 还有就是并非取得了发票就可以全部税前扣除,只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才可以凭发票准予税前扣除。
4、对于出借人个人来讲,去税务大厅代开利息发票,缴纳增值税(今年1%增值税征收率),另外需要交纳20%利息的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履行扣缴义务。
提 醒
企业若是向股东借款,由于属于关联关系,还要注意债资比2:1的限制规定。
也就是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而言,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不能越过两条红线:一是借款利率;二是关联债资比。(所谓债资比,是指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参考一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参考二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三
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非高利贷)、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书面)。
参考四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凭发票准予税前扣除。
参考五
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参考六
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