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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管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于: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5-01-22 浏览:144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整合优化办税服务资源,按照工作部署,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省局三分局”)的征管职能划转至南京市税务局,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来源于:江苏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3-04-26 浏览:1425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成文日期】2023-4-25【是否有效】全文有效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江苏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4月27日起,在江苏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确定。江苏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江苏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四、江苏省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江苏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十、自2023年4月27日起,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数电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数电票信息。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十七、纳税人应当按照依法依规、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4月27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4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数电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3年4月25日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电子税务局暂停服务及功能调整的通告
来源于:江苏税务 发布时间:2023-04-24 浏览:1376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电子税务局暂停服务及功能调整的通告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将于2023年4月24日18:00至4月25日8:00对江苏税务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停机升级期间,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江苏税务电子税务局将暂停服务,您将暂时无法办理发票上传、发票用途确认、红字发票开具及发票查验、发票代开、发票领用、发票票种、用票量核定及调整、新办企业套餐等业务,离线开具发票不受影响。因暂停服务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二、升级完成后,特定业务类型(含成品油生产、成品油经销、因业务需要不使用网络开具发票以及使用第三方接口用票的企业)的纳税人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操作。三、自2023年4月27日起,除特定业务类型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功能,实现发票数据自动归集,进行发票勾选、用途确认、查询、查验、下载和打印、查看税收政策和发票风险提示,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请您合理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系统暂停服务时间段。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在线咨询、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联系我们。附件:发票抵扣勾选确认业务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3年4月23日 -
【关注】国内首地海关与税务共同开展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
来源于:财税星空&深圳海关 发布时间:2022-05-20 浏览:1379
深圳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关税〔2022〕62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和深圳市先行示范区建设,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236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下称“税务6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下称“深圳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下称“深圳税务局”)决定对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实施协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协同管理的内容及适用情形 本通告所称“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下称“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是指深圳海关和深圳税务局对企业关联进口货物的价格进行联合评估,协商一致后与企业联合签署《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备忘录》(下称《协同管理备忘录》,格式见附件1),并分别做出海关价格预裁定、税务预约定价安排,以跨部门协同管理的方式,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提升遵从确定性和管理效能。 符合海关总署令236号第4条和税务总局64号公告第4条的企业,可以适用转让定价协同管理。 二、协同管理的申请与受理 企业申请转让定价协同管理的,应向深圳海关和深圳税务局同时书面提交《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申请表》(下称《协同管理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并按照海关总署令236号和税务64号公告有关规定,提交《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价格)》和《税务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深圳海关受理部门为隶属海关(企业属地海关)综合业务科,深圳税务局受理部门为第四税务分局综合业务科。 深圳海关或者深圳税务局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在企业申请之日起10日内联合确定企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在《协同管理申请表》中填写受理意见,由受理部门送达企业。 如评估认为企业提供资料不齐全,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在5日内进行补正。补正申请材料期间,不计入受理期限内。 海关价格预裁定、税务预约定价安排按各自现有制度执行。 三、协同管理的评估与协商 深圳海关和深圳税务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启动联合评估工作,与企业就关联进口价格进行协商。 联合评估及协商期间,深圳海关与深圳税务局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交相关资料,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双方可视工作需要各自或者联合访谈企业或者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四、协同管理备忘录的签署 深圳海关和深圳税务局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与企业签署《协同管理备忘录》,由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同时,深圳海关作出价格预裁定,深圳税务局与企业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深圳海关、深圳税务局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终止协同管理程序并由受理部门书面告知企业。 五、协同管理备忘录的执行 企业应当在《协同管理备忘录》适用期间每个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深圳海关和深圳税务局报送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执行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说明报告期内企业经营情况以及执行协同管理的情况。企业提出需要修订、终止协同管理备忘录的,应当一并作出说明。 深圳海关与深圳税务局应当分别按照海关总署令213号和税务64号公告相关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做好后续监控及处置工作。 在备忘录适用期间,企业按照备忘录进行货物价格调整的,深圳海关与深圳税务局根据各自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如企业未遵照执行的,或者发生实质性变化导致协同管理备忘录无法继续适用的,或者企业提出修订、终止协同管理备忘录的,深圳海关和深圳税务局按照相关规定,协商修订或者终止协同管理备忘录。如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置。 六、协同管理备忘录的失效及续签 《协同管理备忘录》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可以在备忘录期满之日前90日内向深圳海关与深圳税务局提出续签申请。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备忘录(模板).docx附件2: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申请表(模板).docx 特此通告。 深圳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2年5月18日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停机的通告
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2-04-27 浏览:1366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根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安排,决定于2022年5月1日至5月4日期间进行机房设备搬迁,对金税三期系统进行停机切换调整。现就停机期间全省涉税、费事项办理的时间安排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金税三期系统将于5月1日(周日)00:00至5月5日(周四)8:00暂停服务。届时金税三期系统、江苏税务电子税务局(含“江苏税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停止办理各项税费业务。二、5月5日(周四)8:01起,金税三期系统等恢复运行,各类税费业务恢复办理。请纳税人、缴费人根据以上时间安排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在4月29日(周五)18:00前尽早办理发票领用等相关事宜。对于系统停机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特此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2年4月24日 -
江苏调整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来源于: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 发布时间:2021-12-01 浏览:137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13号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22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三、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凡擅自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造成基金短收的,认定为管理性缺口并予以问责。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1年11月26日解读关于《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的解读一、提高缴费工资基数的意义?答:提高缴费工资基数有利于提高退休养老待遇水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与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挂钩是国家统一政策,是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和维持待遇水平合理增长的重要举措。平均工资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缴费工资基数应当随之逐步提高。同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缴费工资基数的提高也将直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的初始计发水平。在此,也呼吁和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在个人承受能力范围内尽量选择更高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并持续不间断缴费,为未来退休后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二、什么是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其调整将造成多大影响?答: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上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由此可见,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的调整并不是对所有参保人员都造成影响,对于自身的工资收入在上下限范围内的人群,上下限标准的调整并不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即便是按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缴费的人群,下限标准的提高对缴费金额的影响也是有限的。我们对2021年和2022年按下限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群做了对比,具体见下表:三、2022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为何按此确定?以往江苏实行社会保险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根据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要求,江苏已不再实行社会保险年度,而采取与全国绝大部分省份一样的自然年度做法,这也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做法相一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正常应当在省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全省相关工资数据后再公布。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原因,2020年度全国各省份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均未作调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从今年起各省份原则上应分两年将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过渡到正常标准。考虑实际情况,江苏分三年过渡:即2021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标准按3800元执行(实际应执行数为4100多元),2022年度缴费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实际应执行数预计在4500元左右),2023年将过渡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此外,由于江苏省统计部门尚未公布2021年全省相关工资数据,明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参照往年增幅先行调整为21821元,待相关数据明确后再正式发布。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票样的公告
来源于:江苏税务 发布时间:2021-08-18 浏览:1303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票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票票种及票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票种目录 二、票种使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适用于收款机具备开具卷式发票条件的纳税人。 (七)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八)通用机打发票。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三、新版发票使用材料及防伪特征 (一)使用材料 印制本公告发票目录中列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多联次发票使用普通无碳复写纸印制,单联次发票使用普通双胶纸印制。 (二)防伪特征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及右上方的字符(№)使用灰变红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普通发票的发票联税徽使用光变油墨印制,直视颜色为金属金色,斜视颜色为金属绿色。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材料和防伪特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发票监制章 新发票监制章规格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江苏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红色。 五、原版发票使用期限 已经印制的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截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3月31日之后开具的旧版普通发票一律无效。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目录中列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无上述使用期限限制。 六、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申请流程 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印制申请。 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普通发票,由纳税人在全省中标的六家定点印制企业中询价。询价后,由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自行选择发票印制企业,并与印制企业签订发票印制合同。 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将发票印制合同及询价单报送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发票印制合同及询价单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根据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合同中所确定的印制企业制作并发送普通发票《发票印制通知书》。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1年7月28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票样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次公告涉及多少种发票? 本次公告共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3种,增值税普通发票6种,二手车发票1种,机动车发票1种,普通发票8种。 二、新版发票使用什么材料?有何防伪特征? 印制本公告发票目录中列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多联次发票使用普通无碳复写纸印制,单联次发票使用普通双胶纸印制。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及右上方的字符(№)使用灰变红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普通发票的发票联税徽使用光变油墨印制,直视颜色为金属金色,斜视颜色为金属绿色。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材料和防伪特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发票监制章有何特征? 新发票监制章规格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江苏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红色。 四、原版发票什么时候到期? 已经印制的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截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3月31日之后开具的旧版普通发票一律无效。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目录中列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无上述使用期限限制。 五、如何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 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印制申请。 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普通发票,由纳税人在全省中标的六家定点印制企业中询价。询价后,由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自行选择发票印制企业,并与印制企业签订发票印制合同。 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将发票印制合同及询价单报送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发票印制合同及询价单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根据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合同中所确定的印制企业制作并发送普通发票《发票印制通知书》。 -
延长至8月25日!江苏税务抗疫纾困6项新举措来了
来源于:江苏税务 发布时间:2021-08-02 浏览:1322
7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分别出台《关于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工作的通知》,在延期申报、简化流程、涉税信用等方面推出具体举措,确保纳税人、缴费人税费办理秩序有序稳定,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一、全省2021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8月25日。二、在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含自助办税设备)办理实名认证事项的,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实际生产经营受影响的,税务机关将以“不见面”的方式、按简易程序办理申报税额的调整。四、因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五、因疫情影响至8月25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六、因疫情影响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只需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即可办理。按规定需提交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复印件,只需提供银行账户网银电子截屏、照片或电子账单。采取邮寄方式报送材料,因特殊情况暂无法加盖公章的,可先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行补正。同时,推荐大家使用“非接触式”渠道办税缴费,随时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江苏税务”,第一时间查收《友情提示》、《办理攻略》等贴心指南,更安全!更快捷!更方便! -
今年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山东)
来源于:郝老师说会计 发布时间:2021-01-14 浏览:1244
疑 问今年我们要成立一家物业公司专门出租办公房给某学校,一年房租400万元左右,请问办理为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答 复由于你公司面向的学校不需要增值税抵扣,因此我建议你办理为小规模纳税人就可以,增值税征收率适用1%,而且2021年上半年享受房产税减免优惠。参考一2021年1月6日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1号)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17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参考二关于《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一、政策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我省有关规定,2020年,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市场主体2020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免税力度,对保市场主体、保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年中,出台了《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将免征“两税”政策延续至2020年年底。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仍比较严峻,小微企业承受风险能力较弱,为更好帮扶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加快发展,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税”政策再次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二、政策主要内容政策执行口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1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办理流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申报2021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 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
来源于:江苏税务 发布时间:2020-12-01 浏览:1304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 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按照《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决定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0年12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进行合并申报。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维护《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系统将据此自动生成纳税申报表。二、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发布的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9号)发布的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发布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特此公告。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doc 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doc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