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问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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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边税事】餐饮企业提供的外卖食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2024-11-04 10:14
    工作生活中,税收小常识与大家息息相关,近期,申税小微搜集了一些身边的税事,和大家聊聊生活中的实用税收知识,欢迎关注我们的《身边税事》栏目!小王公司是一家本地传统餐饮企业,为拓宽销售渠道,近日入驻了外卖平台,有一些涉税问题前来咨询。财务小王:申税小微,我公司原本只提供堂食,现在增加了外卖服务,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申税小微:别急,且听我来跟你说。由于您企业是提供销售外卖食品的餐饮企业,所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政策解读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 12366每周热点|收藏!增值税中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哪些情形?

    2024-11-04 10:14
    1、提问:增值税中所说的非正常损失具体是指哪些情形?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2、提问:企业购进货物、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3、提问:企业丢失固定资产,之前已做了增值税进项抵扣,现进项转出应按全额转出还是按净值转出?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4、提问: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答:首次参保的少儿需先进行参保登记。未办理停保手续且未满18周岁的已参保少儿,将默认为续保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5、提问: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 @中国税务有回应丨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9月1日生效,三季度如何申报纳税?

    2024-11-04 10:14
    为做好税费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我们依托官方抖音号“中国税务”,推出了“@中国税务有回应”栏目,解答纳税人缴费人关心关注的税费问题。有网友问:“我公司目前属于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随着经营规模扩大,我们在9月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9月1日生效。请问我公司三季度的申报应如何办理?”一起来看看回复吧↓
  • 税费判断题 | 吃饭不开发票就送两瓶饮料,合规吗?

    2024-11-04 10: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消费支付款项时,请主动索要发票。
  • 【智汇问答】关于部分外汇管理业务的政策问答

    2024-11-04 10:14
    关于部分外汇管理业务的政策问答为便利社会公众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针对实践中部分银行企业近期提出的外汇管理政策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1.问: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因此,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2.问: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可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答:对于订单线上达成、海量高频成交、单笔金额小的跨境电商交易,跨境电商企业往往无法提供合同、发票、报关单等常规贸易单证。银行可与优质可信的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或公共服务平台等建立系统直连,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以下简称《办法》),按照真实、可跟踪稽核、不可篡改等原则,批量采集平台自动生成的订单、物流等电子信息,建立交易电子信息匹配及验证的风控系统,核验交易背景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外汇业务的一致性后,为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资金结算。相关银行应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交易电子信息审核资质。银行也可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指引》)第一百六十九条,将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的“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作为电子单证,按照展业原则和《指引》规定,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3.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否办理定期存款业务?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规定,境内银行可为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NRA账户)。外汇管理法规对境内银行为外汇NRA账户中外汇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无限制。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以下解读来源于公众号:跨境金融研究院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部分外汇管理业务的政策问答,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项下审核模式:凭交易电子信息模式:银行可按照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按照真实、可跟踪稽核、不可篡改等原则,批量采集平台自动生成的订单、物流等电子信息,建立交易电子信息匹配及验证的风控系统,核验交易背景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外汇业务的一致性后,为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资金结算。凭电子单证审核模式:银行也可按照经常项目指引,将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的“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作为电子单证,按照展业原则和《指引》规定,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该问答实际上已经数次修订,都是对于银行办理跨境电商项下业务的放宽。此前在外汇局的语境中,凭交易电子信息模式和凭电子单证审核是两个概念,前者需要银行按照支付机构模式获得试点资格才能开展,而后者更多是指银行不一定要审核纸质单证,只要满足展业要求,审核电子单证同样有效力,因此更多银行可以按照该模式办理跨境电商项下业务。如果银行可以直接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作为电子单证,则不需要获得支付机构外汇业务试点资质也可以为跨境电商主体提供结算服务。本次发布的《关于部分外汇管理业务的政策问答》最早于2019年发布,当时发布的是五个问答。此后已经经过两次修订,由最早的五个问答删减和修订为目前的三个问答,重点在于其中第二问跨境电商,其他两个问题并没有修订。2023年9月,外汇局对问答做了修订。删去了2019年问答中的第四问:4.问:银行是否可为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3号)规定,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据此,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可在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原因可能是因为2020年,外汇局已经明确允许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而2024年,外汇局再次修订问答,删去:3.问: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可否审核电子单证?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中明确规定“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智汇大叔微信公众号),因此,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视自身对电子单证真实性、合规性和唯一性审核的专业能力,自主选择审核单证的形式。修订:跨境电商项下电子单证审核2.问: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可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证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上述通知同时明确了使用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银行和企业的条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放宽了银企准入条件。据此,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支时,银行可按照汇发〔2016〕25号文件的要求办理。2024年对于跨境电商问答的修订,按照2019年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和2020年经常项目指引的要求更新了跨境电商项下业务的审核。可以看到数次修订都是对于银行办理跨境电商项下业务的放宽。如果银行可以直接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作为电子单证,则不需要获得支付机构外汇业务试点资质也可以为跨境电商主体提供结算服务。此前在外汇局的语境中,凭交易电子信息模式和凭电子单证审核是两个概念,前者需要银行按照支付机构模式获得试点资格才能开展,而后者更多是指银行不一定要审核纸质单证,只要满足展业原则,审核电子单证同样有效,因此更多银行可以按照该模式办理业务。
  • 企业将账上的二手车卖掉,税务上能够监控到吗?

    2024-11-04 10:14
    请问企业将账上的二手车卖掉,税务上能够监控到吗?答复是的,能够监控到,因为企业过户二手车的时候,即便是你企业没有开具发票,但是二手车市场需要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过户,二手车交易市场会将企业交易二手车信息与税务机关共享。这个当然税务上就监控到了。若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写的金额太低,则税务上存在“高买低卖”的预警评估的风险,若是没有正当理由会被补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甚至股东的分红个税等。建议:由于下一步都是数电发票了,企业卖车的时候尽量在电子发票平台通过关联开具带有二手车*特定要素类标签的数电发票,这样税务系统就可以自动判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已经做了纳税申报,也就是进行了关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这样大大降低税务评估预警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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