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问税答
税问税答
  • 销售货物运费如何开票/扣缴个税?

    2024-11-04 10:14

    企业销售货物,合同注明了货款和运输费,但实际上运输费由第三方运输公司开具发票给购买方,货物销售方不收取代办费用,货物销售方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包含运输费用?

    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因此,上述情况下,货物销售方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含运输费用。


    销售免税货物并提供运输的混合销售增值税如何计税?

    深圳税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在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由于销售货物是免征增值税,因此混合销售中的运输服务也跟随免征增值税。


    企业支付自然人运费,是否需要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

    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 再次强调,自然人代开的经营所得发票,虽然支付单位不需要履行个税扣缴义务!但个人别忘了次年汇缴申报!

    2024-11-04 10:14

    注意

    再次强调,自然人代开的经营所得发票,虽然支付单位不需要履行个税扣缴义务!但个人别忘了次年汇缴申报!

    答复

    一、首先自然人代开的经营所得发票,支付单位不需要履行个税扣缴义务,看看这个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

    二、但是,自然人代开的经营所得发票,个人别忘了次年汇缴申报。看看这个政策。

    1、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公告)规定: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因此

    个人经营所得不属于支付方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的范围,但是属于自行申报的范畴。

    1、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每年都需要按照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的15天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同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2、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3、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如果从一个以上的地点取得经营所得,还需要选择一个管理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 纳闷了,企业之间借款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2024-11-04 10:14



    疑问

    经常有财务人员问起来,企业之间无息借款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

    分两种情况答复你:

    1、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提醒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属于符合(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的条件的,允许免征增值税。                           


    参考一

    财税〔2019〕20号《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参考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参考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参考四

    (财税[2016]36号 )根据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注释,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金融服务包含借款服务。


    参考五

    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每日一学:可以全额抵扣

    2024-11-04 10:14

    免税和应税收入共用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

    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 企业支付给外部人员的事故赔偿金,如何税前扣除?

    2024-11-04 10:14

    学员咨询

    企业支付给外部人员的事故赔偿金,如何税前扣除?

    答复:

    不需要发票。需要取得的证明资料有:

    1、需要证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比如外部人员给企业提供什么服务过程中的合同协议等。

    2、银行打款的记录。

    3、事故证明。

    4、收款证明比如外部人员的收据、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5、补偿协议。

    6、企业内部事故说明等。

    支付赔偿金:

    借:营业外支出-赔偿金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万元

    参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建账?

    2024-11-04 10:14


          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建账?

      答:需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

      (1)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置复式账:

      ①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③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①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③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 老师,今年年底我们计提了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金100万元,但是今年并未发生坏账损失,请问这100万坏账准备金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2024-11-04 10:14

    请问

    老师,今年年底我们计提了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金100万元,但是今年并未发生坏账损失,请问这100万坏账准备金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

    年底计提的坏账准备金100万元,由于只是计提了,尚未实际发生,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对计提的100万坏账准备做纳税调增处理。汇算清缴时,应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资产减值准备金”调增金额100万。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说明

    目前,只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金融企业贷款损失、保险业、证券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等按照相关规定提取的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


  • 老师,我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补贴的收入40万元,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呢?

    2024-11-04 10:14

    请问

    老师,我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补贴的收入40万元,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呢?

    答复:

    1、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只有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但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政府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因为不征税收入中的财政补助要求专款专用,但是高企认定补贴大部分不会限制具体资金的用途。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4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40万元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 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中的“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

    2024-11-04 10:14



    问:如何理解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概念?

      

      答: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各自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是一个年度概念,主要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概念主要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使用。


  • 每日一学:企业代扣代缴“社保”“住房公积金”计入哪个科目核算?

    2024-11-04 10:14

    企业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应通过“其他应收款”还是“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财政部会计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因此,企业为职工个人代扣代缴的“五险一金”应当作为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相关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下一页

购物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