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不忘学习!预付卡业务该如何开票和纳税,往这儿看!

发布时间:2020-05-14 来源于:上海税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58



为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需求,不断促进消费提质扩容,上海推出了全新的大规模消费节庆活动“五五购物节”,时间贯穿二季度劳动节、儿童节、端午节等多个重点节日。当消费者使用预付卡在“五五购物节”买买买时,商家该如何为消费者开票,又如何纳税呢?

今天申税小微就为您总结一下预付卡在销售(充值)、消费各个环节该如何开票纳税。快来一起学习下吧~


预付卡,通俗来说就是先付费再消费的卡片,既包含常用的健身卡等只能在发卡企业内部使用的单用途预付卡,也包括各类购物卡等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NO.1

发卡时/充值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或者接受预付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故此时售卡方可以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NO.2

实际消费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卡环节取得商品和服务分类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


NO.3

资金结算时

如果售卡方(支付机构)与销售方不是同一方的情况下,售卡方(支付机构)在持卡人实际持卡消费后,要将卡片销售时收取的货款转给销售方;此时,销售方收到售卡方(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应向售卡方(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付卡业务各环节缴税和开票情况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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