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系列问答(二)来啦~

发布时间:2020-03-10 来源于:江苏税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55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经省政府同意,3月2日,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江苏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4号),为了便利用人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现联合推出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及减征优惠政策问答。


十一、享受我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企业,2月份已经缴纳了费款,是否可以退费,是否需要申请?

答:1.对于2月份已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无需申请,由各地相关部门依职权按现行程序批量发起退费,直接退至企业银行账户。


2.对于2月份已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以及其他参保单位,经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后,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十二、2月份未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如何缴纳2月份社会保险费?

答: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企业申报情况,重新核定应缴费额,与3月份应缴费额一并向税务机关缴纳,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十三、企业在享受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同时,能否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享受减免政策后发放工资暂时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同时申请缓缴应代扣代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不记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补缴到账后计载个人账户并从到账次月起计算利息。缓缴政策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四、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如何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按本地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或人社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的企业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或者当地的线上受理渠道,线上办理申请手续,税务、人社和财政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线上推送审批结果。具体受理部门和办理流程按当地规定执行,可咨询当地税务12366、人社12333热线。


十五、企业在缓缴期间如何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

答: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企业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十六、企业在减免或缓缴期间,其职工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在按规定减免或缓缴工伤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十七、在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降费率地区的企业是否可以同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征政策?

答:对于已实行阶段性降费率的地区,需改按降费率前职工医保原单位缴费率减半征收,减征期结束后,如符合《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施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9号)明确的阶段性降费率实施条件的,仍可按规定程序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十八、因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已经合并,生育保险可以减半征收吗?

答:目前全省已全面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本次减征政策仅减征合并实施前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


十九、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吗?

答: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天数占其计划施工期天数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天数及起止日期依据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时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对确受疫情影响,导致计划开工时间延期到减免期内的工程项目,在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项目开工日期变更的相关材料后,可参照上述规定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否延期执行?

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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