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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物资进口通关企业操作指南
疫情防控物资进口通关企业操作指南
(南京海关)
本文所称疫情防控物资是指对专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
一、通关前信息确认
此类物资在进口前需要确认两方面信息:
(一)是否为慈善捐赠物资(详见《慈善捐赠物资免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和《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1. 是。凭海关减免税证明免税进口,减免税证明可后补。具体办理手续详见下文“海关通关手续”部分的内容。(境内外企业、个人之间的无偿赠送行为不属于慈善捐赠范畴)
2. 否。根据是否对外付汇,按照“一般贸易”或“其他进出口免费”方式申报进口,不予减免进口税收。
(二)是否属于医疗器械
1. 是。按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进口报关时向海关提供相应证件。
国家药监部门对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施注册管理。进口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或特殊防疫货物,需凭江苏省药监部门出具的证明放行。
2.否。对于广大人民群众防护所用的口罩、防护服、温度计等民用物资,按非医疗器械类实施通关管理。货物经海关放行后,收货人擅自变更其境内用途,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
(一)是否为慈善捐赠物资(详见《慈善捐赠物资免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和《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1. 是。凭海关减免税证明免税进口,减免税证明可后补。具体办理手续详见下文“海关通关手续”部分的内容。(境内外企业、个人之间的无偿赠送行为不属于慈善捐赠范畴)
2. 否。根据是否对外付汇,按照“一般贸易”或“其他进出口免费”方式申报进口,不予减免进口税收。
(二)是否属于医疗器械
1. 是。按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进口报关时向海关提供相应证件。
国家药监部门对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施注册管理。进口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或特殊防疫货物,需凭江苏省药监部门出具的证明放行。
2.否。对于广大人民群众防护所用的口罩、防护服、温度计等民用物资,按非医疗器械类实施通关管理。货物经海关放行后,收货人擅自变更其境内用途,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
* 哪里可以查询进口药品或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信息?
进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数据查询——进口药品/进口医疗器械
www.nmpa.gov.cn
二、进口通关手续
(一)报关模式
在通关所需资料和证明文件齐全的情况下(减免税证明可后续补办),可自行选择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模式向我关申报。
报关单填制时,“监管方式”栏填写“3612”(捐赠物资),“征免方式”栏填写“全免”;对于已在中国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申报时在“产品资质栏”填写“医疗器械注册证(612)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629)”及相应编号,海关实施联网核查;对于未在中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和特殊防疫物品,海关凭当地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验放,申报时,产品“用途”栏选“其他”,“备注信息”栏填写“612/629提供药监部门证明文件”;对于广大人民群众防护所用的口罩、防护服、温度计等民用物资,申报时,在“备注信息”栏填写:“612/629非医疗器械”,海关验核后快速放行。
(二)登记放行
进境口岸为江苏省内口岸,且向南京海关申报的捐赠物资,紧急情况下可向海关申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申请登记放行应向海关提供《海外物资捐赠意向书》、《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和承诺按海关规定及时补办通关手续的保证函,进口医疗器械还应提供相应备案资料、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或省药监局证明。
在通关所需资料和证明文件齐全的情况下(减免税证明可后续补办),可自行选择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模式向我关申报。
报关单填制时,“监管方式”栏填写“3612”(捐赠物资),“征免方式”栏填写“全免”;对于已在中国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申报时在“产品资质栏”填写“医疗器械注册证(612)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629)”及相应编号,海关实施联网核查;对于未在中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和特殊防疫物品,海关凭当地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验放,申报时,产品“用途”栏选“其他”,“备注信息”栏填写“612/629提供药监部门证明文件”;对于广大人民群众防护所用的口罩、防护服、温度计等民用物资,申报时,在“备注信息”栏填写:“612/629非医疗器械”,海关验核后快速放行。
(二)登记放行
进境口岸为江苏省内口岸,且向南京海关申报的捐赠物资,紧急情况下可向海关申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申请登记放行应向海关提供《海外物资捐赠意向书》、《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和承诺按海关规定及时补办通关手续的保证函,进口医疗器械还应提供相应备案资料、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或省药监局证明。
* 何为符合要求的捐赠人、受赠人和使用人?
捐赠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受赠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和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癌症基金会和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使用人:捐赠物资具体使用单位,捐赠人可指定使用单位。
(三)登记放行货物补办报关手续
货物放行后,企业应及时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四)后补减免税证明
办理减免税证明的海关为受赠人所在地海关。其中,受赠人为江苏省慈善总会、爱德基金会、中国红十字总会或江苏省人民政府,使用人是江苏省内单位的,后续补办免表由金陵海关统一受理。受赠人或使用人申请补办免表时,通过“单一窗口”标准版减免税申报模块采用无纸化方式办理。
(五)邮寄和旅客携带物品
邮寄渠道(境外自然人到境内自然人)和旅客携带物品中的疫情防控物资的金额、数量较现行规定稍有放宽,但不建议大量寄递、携带。特别是通过上述两种渠道进境的捐赠物资,其报关手续、所需资料与货运渠道进境相同。
货物放行后,企业应及时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四)后补减免税证明
办理减免税证明的海关为受赠人所在地海关。其中,受赠人为江苏省慈善总会、爱德基金会、中国红十字总会或江苏省人民政府,使用人是江苏省内单位的,后续补办免表由金陵海关统一受理。受赠人或使用人申请补办免表时,通过“单一窗口”标准版减免税申报模块采用无纸化方式办理。
(五)邮寄和旅客携带物品
邮寄渠道(境外自然人到境内自然人)和旅客携带物品中的疫情防控物资的金额、数量较现行规定稍有放宽,但不建议大量寄递、携带。特别是通过上述两种渠道进境的捐赠物资,其报关手续、所需资料与货运渠道进境相同。
三、捐赠物资接收流程
1. 捐赠方出具境外捐赠函(含物资名称、规格、保质期、用途及数量)。
2. 受赠人确认捐赠需求和使用单位后,出具《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和《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1. 捐赠方出具境外捐赠函(含物资名称、规格、保质期、用途及数量)。
2. 受赠人确认捐赠需求和使用单位后,出具《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和《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四、部分文书
1. 境外捐赠函
2. 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含进口物资清单)
3. 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受赠人暂时未确定分配使用单位的可不提供)
4. 受赠人属于经民政部或民政厅登记注册的以慈善事业为宗旨的5A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证书或证明文件,受赠人为江苏省慈善总会、爱德基金会、中国红十字总会或江苏省人民政府的,不用提供证明。
1. 境外捐赠函
2. 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含进口物资清单)
3. 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受赠人暂时未确定分配使用单位的可不提供)
4. 受赠人属于经民政部或民政厅登记注册的以慈善事业为宗旨的5A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证书或证明文件,受赠人为江苏省慈善总会、爱德基金会、中国红十字总会或江苏省人民政府的,不用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