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酒店同样是购买蔬菜,供应商不同,进项税额抵扣不同!

发布时间:2019-08-08 来源于:郝老师说会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678



案例一


我是一家一般纳税人酒店,从蔬菜批发公司购进10万元蔬菜,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不得抵扣增值税!

参考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规定,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参考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案列二


我是一家一般纳税人酒店,从自产自销的蔬菜农民合作社购进10万元蔬菜,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可以抵扣增值税!

参考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参考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建议

酒店采购蔬菜及鲜活肉蛋,鼓励直接向向农业生产者采购鲜活产品,虽然同样取得免税发票,但是可以抵扣9%增值税。多多向农民采购,有利于推动订单农业和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发展,持续提高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促进农业生产者收入实现较快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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