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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流程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是完善现行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有益探索,一方面可丰富国际收支调节手段;另一方面可便利境内企业资金运作,对于跨境贸易收支较为频繁的企业,有助于其减少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对于参与国际市场程度较高、集团化管理能力强的企业,可促进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资成本,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
Part.1 境内机构开立境外账户
存放境外的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境内机构将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具备的条件:1)货物出口收入来源真实合法,且在境外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支付需求;(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2.符合上述条件的境内企业集团,可由集团总部或指定一家参与存放境外业务的境内成员公司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存放境外业务的其他境内成员公司的存放境外收入实行集中收付。 3.境内机构开立境外账户,凭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开户登记 4.境内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应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境内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
需提交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
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企业还需提供《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相关管理要求 :
1.境内机构开立境外账户后,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境外账户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2.境内机构应通过货贸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用于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境外账户相关信息,包括境外账户开户、变更、关户、账户收支余等。
3.存放境外资金运用出现重大损失的,境内机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4.境内机构年度累计存放境外资金不得超出已登记的存放境外规模。境内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确定存放境外期限,或将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境内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责令其调回账户资金余额。
Part.2 境外账户信息及户收支报告
办理条件及业务流程 境外开户银行代码或名称、境外开户银行地址等境外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内机构应在每个月初5个工作日内如实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账户收支余信息。
相关管理要求 :
1.境内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将用于服务贸易境外账户的开户、变更、关户、账户收支余等信息,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应由主办企业报送相关信息。
2.境外账户的收入范围为货物贸易出口收入, 服务贸易收入,账户资金孳息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货物贸易支出,服务贸易支出,与境外账户相关的境外银行费用支出,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资金调回境内,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Part.3 境内机构开立境外账户变更
提高存放境外规模、境内企业集团调整参与成员公司的,应持书面申请书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变更登记。
需提交的资料: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参与的成员公司说明新增或减少的成员公司名称、新增成员公司的注册地址、与主板企业的关系、上年度进出口即期收付资金规模以及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Part.4 境外账户关闭
境内机构关闭境外账户的,应自关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账户内资金余额调回境内。
需提交的资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情况说明
2.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