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罚:进项税额转出!

发布时间:2022-10-12 来源于:小陈税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53

案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州税一稽罚[2022]89号

案件名称:苏州*****运输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你单位在2021年3月接受“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749421.11,税额67447.89,价税合计816869元,明细如下(略),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合计金额749421.11元,税额67447.89,价税合计816869元,你单位2021年3月已全部入账并申报抵扣增值税,并于2021年1季度税前列支主营业务成本,上述货款通过公司银行对公账户付清。

经查,你单位主要在京津冀地区开展集装箱和相关运输业务,目前苏州没有固定的经营地址。2021年初你单位和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金额为1500万元左右的运输合同,除自有车辆外,需要找外协车队合作。经人介绍,你单位和自称天津***物流有限公司的张某友签订了运输合同,由张某友根据你单位运输要求安排车辆运输并开具发票。上述“天津***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发票是张某友送到公司的,目前已经无法联系。

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票8份,发票价税合计816869元。实际发生运费187221元,发票对应的的运输业务是真实的。剩余运费629648元因运输货物受到损失中止合同,需要退回金额629648元。对方将退回金额629648元转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陆某健私人账户,你单位已入账抵消其他应付款-陆某健629648元。你单位当时已要求对方开具红字发票,但因双方纠纷合作终止,最终无法联系,故一直未取得红字发票。

上述发票中629648元,已经抵扣增值税51989.28元,公司和天津***物流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业务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造成少缴纳增值税51989.28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639.25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苏州*****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

纳税人识别号:913****************

法人证件号码:6****************9

法人姓名:陆**

处罚结果:处你单位少缴2021年增值税51989.2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5994.64元;处少缴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639.2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819.63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2-09-3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2-09-30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思考:

1.没有取得红字发票,也可以进项税额转出;

2.分情况讨论是否要转出:

(1)剩余运费629648元因运输货物受到损失中止合同,需要退回金额629648元,就是对应的运输未发生,需要转出

(2)如果运输全部完成,销售折让629648元,需要取得红字发票,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3)如果运输全部完成,629648元是合同违约金,不需要开具发票,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4)如果运输全部完成,629648元是赔偿受损货物,受损的货物由运输公司处理,需要开具货物发票给运输公司,运输费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还有其他情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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