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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案例:会计核算出现了问题,导致税收优惠失之交臂!
案例一
2019年,某技术公司立项并开展研发活动项目9个,研发费用200多万元,但该企业在财务处理上没有设置“研发支出”明细核算,更没有专账核算,因此在纳税评估中被税务机关全额剔除,从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提醒:
企业未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单独会计处理, 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未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也没有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不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参考一: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明确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2、按研发项目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案例二
2019年,某技术公司取得财政补贴100万元,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没有单独进行核算,因此在纳税评估中被税务机关从不征税收入中的剔除,从而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不征税的税收优惠。
提醒:
财政补贴不征税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有”:
一是要有文件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要有管理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要有核算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参考:
财税【201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案例三
2019年,甲公司销售外购的机械设备,不含税金额1000万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收取不含税安装费200万元。由于没有对收入分别进行核算。
增值税=(1000+200)*13%=156万元
提醒:
1、若是分别核算而且安装选择一般计税
增值税=1000*13%+200*9%=148万元
2、若是分别核算而且安装选择简易计税
增值税=1000*13%+200*3%=136万元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