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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你get到了么?
固定资产
提到“固定资产”,财务小伙伴们再熟悉不过了。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微企业,无论是制造业企业还是非制造业企业,无一例外统统都会涉及到“固定资产”。
今天,申税小微就带小伙伴们来聊一聊“出镜率”这么高的固定资产在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中的运用!
固定资产的来源(计税基础)
外购: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融资租入:1.合同约定付款总额: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相关费用;2.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费用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
自建: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改建: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盘盈:同类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计算折旧)
01 折旧方法
1.匀速法(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
2.加速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02 折旧期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1.二十年:房屋、建筑物
2.十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3.五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4.四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5.三年:电子设备
03 折旧时间
1.开始计算: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
2.结束计算: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止
04 折旧禁区
1.已足额提取仍继续使用的
2.与经营活动无关的
3.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
4.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
5.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
6.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
05 折旧优惠
1.单价≤500万元的器具和设备:不限行业,且税前一次性100%扣除。
2.单价≥500万元的器具和设备:限制行业(仅限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可选择加速折旧(最低不得低于规定年限的60%,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