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CIF含义与相关案例

发布时间:2023-09-28 来源于:国际业务札记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86

1.概念

CIF的全称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port of destination),中文意思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卖方也是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完成其交货义务。卖方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费用和运费,但是货物交付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货物交付后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承担。卖方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后,要及时通知买方。示意图如下:

Incoterms2020中CIF保险投保险别变化

在CIF价格术语中,卖方的责任仍然是“自费投保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LMA / IUA)的(C)条款或任何类似条款所规定的货物险”。

2.卖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装船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原产地、商检证书等)。

(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海运费。

(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负责提供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商业发票和保险单,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3.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4.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概念上的误区

CIF和FOB术语中交货点及风险点都是在装运港的船上,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安全地装到船上即完成卖方义务,装运后货物可能发生的风险,卖方不再承担责任。卖方将保险单、提单等交由买方,风险索赔等就由买方进行办理。

此外CIF术语后接目的港,所以往往有人误认为交货地点在目的港,进而认为CIF合同是到达合同,其实是错误的。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交货义务,并不负责将货物安全地运达目的港,货物灭失或损害的风险自货物装载上船起就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承担。CIF术语下的交货地点是装运港,CIF合同性质属于装运合同(Shipment Contract)。例如:CIF New York是指,卖方运费付至纽约,不是交货地点。

B.订舱配载

CIF条件下卖方自主订船,选择船公司货代,自付运费、码头费等,一般不接受买方指定的货代/船公司等,实际业务中客户会选择国外服务较好的马士基、APL等知名船运公司,和买方确认好运费、船期后也可以接受,但一般不由买方指定的货代出运。

由于CIF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运费,故卖方对外报价时,应认真核算运费。如考虑运输距离的远近;考虑是否需要转船,一般直达运输比中转船运输费用低;考虑市场运价变动趋势以及各种附加费,把运价变动的风险打到货价中去,防止出现只顾成本不顾运输和只管货价不管运价的偏向。

C.卸货费用

码头作业费等,CIF中一般用PORT TO PORT即港至港条款,启运港的费用由卖方承担,目的港的费用则由买方承担。

前阐述的FOB术语、程租船运输条件下,需明确装船费用负担问题的道理一样,大宗商品按CIF条件成交,容易在卸货费问题上引起争议。因此,卸货费用由买方抑或卖方负担,就应当在买卖合同中订明。通常在CIF后加列有关卸货费由谁负担的附加条件,以明确责任,这就产生了CIF的变形。实际业务中,常见的CIF术语的变形有以下几种:

(1)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货物在目的港码头的卸货费由卖方负担。

(2)CIF Landed(CIF卸到岸上)。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为止的卸货费,包括码头费和驳运费(Wharfage and Lighterage)。

(3)CIF Ex Tackle(CIF吊钩下交货)。这是指由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由买方负担。

“Ex Tackle”与“Undex Tackle”中文翻译都是“吊钩下交付”,但真正的含义却大相径庭。“Under Tackle”是指“将货物置于载货船舶的吊钩所能钩到的地方”,此时的吊钩还没有去“钩”货;而“Ex tackle”是指“将货物从载货船舶上吊起来,放到该船舶以外的、轮船的吊臂所能伸展的最远的地方,并从吊钩上脱离开”。因此,在使用此变形时,一定要确定英文表达正确。

(4)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到码头的费用。

CIF术语的变形是为了解决程租船运输方式下的卸货费用负担问题。为明确责任,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CIF贸易术语的变形是仅限于卸货费用的划分,还是包括了风险在内。

D.租船订舱问题

由于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合同由卖方负责签订,因此,一般情况下,卖方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船舶,或者租用整船,或者班轮订舱。这就是所谓的按通常条件(on Usual Terms) 船龄、船籍、船级、船型以及装运某某航运公司的船只等提出某些限制条件。对于这些要求,卖方应慎重考虑,不论对方是在合同订立之前提出的,还是在合同订立之后提出的如果卖方认为自己可以办到,又不会增添麻烦和额外开支,就可以接受;否则,可以拒绝。但一旦接受,就必须严格照办。

采用CIF条件成交时,作为合同的卖方在办理租船订舱时,还应注意所租用的船只是否具有适航性和适货性。所谓适航性(Seaworthiness),是指载货的船只在装运港启运时,从船舶的性能和船上人员的配备情况来看,已具备了将货物从装运港运抵目的港的能力。适货性(Cargoworthiness),是指船舶从其性能和设备情况来看,适合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货物。

E.装运港、目的港及航线问题

装运港和目的港在海洋运输中即运输的起点和终点。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时,可以是各规定一个,也可以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甚至是选择港(Optional Ports),这要由交易双方根据需要协商确定。从实际做法来看,较多的还是各规定一个装运港和目的港。

根据英美法的有关规定,在CIF合同中,目的港属于要件(Condition),而装运港不是要件,只属于担保(Warranty)。因此,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目的港的名称,双方就必须遵照执行。任何一方要想变更目的港,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否则属于违反要件,即构成重大违约。

F.卖方办理保险问题

由于CIF货价中包括保险费,从卖方的责任讲,卖方必须按约定条件自费办理保险。卖方在装运港办理保险,一般在订立合同时规定具体的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保险条款,以及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选择协会或中国保险条款,保险单银行交单时要背书转让给买方。

其实Incoterms 2020的11种贸易术语中只有CIF 和CIP这两种术语涉及保险问题,其他术语下,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的保险义务,Incoterms 2020都解释为“无义务”。而且CIF术语下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所进行的保险,纯属代办性质,因为买方应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如果事后发生承保损失,由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保险单直接向保险公司素赔,能否索赔到手,卖方概不负责。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为了明确责任,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保险费的负担及适用的保险条款。

5.象征性交货或单据买卖问题

CIF属于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的。实际交货是指卖方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象征性交货是指只要卖方按期在规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可见,在象征性交货条件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因此,即使在卖方装船以后至交单这段时间内,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就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而只能先付款赎单,然后凭取得的有关单据向船方或保险公司提出素赔,追回损失。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绝付款。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CIF下的单据比货物更重要。但需要指出的是,按CIF条件成交,卖方履行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卖方还应该按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即若单据合格而交货不符,即使买方付了款,买方仍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卖方索赔。

既然CIF 术语的交货性质属于象征性交货,因此CIF合同中,要防止出现“要求卖方保证到货或以到货作为付款条件”等的陷阱条款;如果合同中硬要规定此条款,则会与CIF术语的性质相违背,所以只能采用DPU、DAP或者DDP术语。

6.案例分享

某进出口公司以CIF伦敦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季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该合同中有关条款是否合理?

该合同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在按CIF术语成交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以货物装船为界。货物装船后的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责任。而本案例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这意味着卖方承担货物灭失灭损的风险被延伸至目的港,这等于改变了CIF术语对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

CIF合同的性质属于装运合同。即按此类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发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意味着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运抵伦敦,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术语。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无须保证到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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