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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中秋国庆提醒:企业赠送客户的具有价格折扣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无需扣缴20%的个税!
注意
这里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是具有价格折扣性质的,并非100%的折扣。起到代替一定金额的钞票的作用,购货的时候进行了一定金额的让与。
因此,这里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无需缴纳增值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无需扣缴20%的个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C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因此,消费者因购入货物、服务等取得的代金券,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