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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及赔偿款如何开票
本案销售路径:供应商——乙方——甲方——甲方用户
1.供应商销售给乙方的产品有部分质量不合格,乙方因急用,自己修理,按照修理修配工时费向供应商索要修理费及赔偿。乙方收到款项是按照修理修配开票,还是按销售折让开票?如果没有修理直接向供应商索要赔偿,是销售折让还是营业外收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七条规定,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三包”赔偿,乙方可按“修理修配”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如果没有修理,乙方从销方取得的赔偿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按照发生销售折让进行税务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二是作为营业外收入,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二条规定:“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作进项税额转出。两种处理方式的区别在于:一是开具红字专票,销方扣减销项,购方进项转出。二是不开具红字发票,销方不得扣减销项,购方仍需做进项转出。
2.乙方将货物交付甲方,甲方在“三包”内发生质量问题向乙方索赔,乙方也在“三包”要求内向供应商索赔,这种索赔是否缴纳增值税?是按折让方式冲红,还是开发票,还是走营业外收入?
答:如果是销售产品售后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其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企业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现金索赔,处理方式同问题一。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