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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案例说明,计提的费用不一定就允许税前扣除!
案例一
2019年企业计提工资薪金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支付。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 6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60万元
提醒:
企业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6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案例二
2019年12月份企业的会计人员针对当年发生的一笔迟迟未来发票的装修费30万元,做了计提费用处理。
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 3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 30万元
提醒:
企业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的装修费支出3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案例三
2019年企业计提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支付。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补充保险 6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补充保险60万元
提醒:
企业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的相关补充保险支出6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案例四
2019年底我企业根据应收账款余额计提一定比例的坏账准备金30万元,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万元
贷:坏账准备 30万元
提醒:
年底计提坏账,由于只是计提了,尚未实际发生,不得税前扣除。
注意:
应收账款坏账允许税前扣除的三个条件:
1、实际发生了;
2、会计上做了损失处理;
3、年度汇算清缴也做了申报扣除。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 第 25 号)第四条规定: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该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 第 15 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案例五
2019年企业计提工会经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拨缴。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6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60万元
提醒:
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案例六
我公司虽然早就注册成立了,但是一直未正式进行营业,导致前期购置的办公设备一直未投入使用,但是我公司聘用的兼职会计2019年正常计提折旧费累计10万元。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10万元
贷:累计折旧 10万元
提醒:
虽然会计上允许计提折旧,但是税法规定对于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
新《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案例七
2019年企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使用。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6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60万元
提醒:
对于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对于会计处理中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培训行为、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参考:
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8%),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案例八
甲企业属于矿山行业,2019年度预提了安全生产费100万元,当年并未实际支付。
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100万元
贷:预提费用-安全生产费 100万元
提醒:
2019年度,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时,由于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100万元。2020年企业实际支出安全生产费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中有个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中做相应的纳税调减。
说明:
1、安全生产费指矿山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2、维简费指我国境内矿山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