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查询、补评、复评、修复怎么搞?看这里↓

发布时间:2020-05-13 来源于:江苏税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63



一、查询2019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1、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2、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办理补评、复评、修复



三、补评、复评、修复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四、常见问题


1、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补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2、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3、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在什么时间内补办可以修复加分?加分分值是否有区别?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加分分值根据补办时间与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时间间隔确定,在30日内、本年内、次年内纠正的,分别能挽回80%、40%、20%的扣分损失。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缴纳已申报的税款等事项,若涉及税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且纳税人能在失信行为被记录的30日内及时补办的,则补回100%的扣分分值。



4、纳税人发生失信行为主动纠正后,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修复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只有当该失信行为已经纳入纳税信用评价时(失信行为发生后的次年4月底),才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修复申请;纳税人因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被直接判为D级且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以及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修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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