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汇算小提醒 莫失诚信莫踩雷

发布时间:2020-05-11 来源于:江苏税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54



案例一   大病医疗如实填  切勿“贪小”而“失大”



明知大病医疗专项扣除仅限于医保范围内的自付部分,但为多占一点“小便宜”,却动起了“歪心思”……



施某,2019年仅在一处获得工资薪金所得18.86万元,依法申报收入和扣除后,通过年度汇算可退税985元。汇算开始后,施某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发现,自己虽然有医疗费用,却都不属于医保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可扣除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金额显示为0。为了能多退税,施某依旧填写了大病医疗扣除2.38万元,申请退税2436元。税务部门在受理施某的年度汇算退税申请时发现疑点,遂与施某联系核实。经政策辅导,施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认自己虚填了医疗费用,并立即进行了更正申报。施某事后表示,想到不实申报可能会影响到自己的信用,都冒出一阵冷汗,幸好在税务人员辅导下,及时做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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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在填报时要认真、仔细核对本人情况,如有疑问可咨询相关部门或者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案例二    侥幸思想不可有  诚信申报记心间



完成汇算申报发现自己需要补税,为了不补税,干脆填写了1000元的减免税额……



张某,2019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2万元,劳务报酬所得23.8万元,依法申报收入和扣除后,年度汇算应补税708.4元。张某在没有减免税政策可适用的情形下,直接填报了减免税额1000元,导致汇算结果由应补税变为退税291.6元。税务人员在审核时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与张某取得联系并要求张某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张某方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承认自己是虚假填报了减免税额,主要是受侥幸心理驱使,想逃避纳税申报义务。经过税务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引导,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通过APP完成了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708.4元。张某表示,幸亏税务部门及时发现并提醒自己纠正了错误,如实履行纳税义务后,自己也不用再担心失信和违法的后果,心里更加踏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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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时,根据各项工作的管理要求,检索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填报有关表证单书。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板块发布。纳税人在进行汇算申报时可对照《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认真、仔细核对本人情况是否符合减免税的条件,如有疑问可咨询相关部门。



案例三    莫听谣言  继续医学教育填报防踩雷



近期网上流传出针对医护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可以申请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文章,一些医护人员误信了“江湖”上所谓的“退税秘笈”,一不小心便踩入陷阱……



高某,是某医院的主任医师,2019年仅在一处获得工资薪金所得16.66万元,依法申报收入和扣除后,通过年度汇算可退税0元。汇算开始后,高某听信网上流传的“医护人员填写继续教育,可以享受360元退税”的攻略,根据平时参加某网站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取得“学分证书”填写了继续教育扣除3600元,汇算申请退税360元。税务部门在审核高某的年度汇算退税信息时,就其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继续教育”与其联系核实。经税务人员辅导,高某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有了更深的了解,自己参加的医学学分教育并不在个人所得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允许扣除的范围内。高某立即进行了更正申报,并表示今后要提高警惕,明辨是非,不能轻信网上的退税攻略,幸好在税务部门辅导下,及时做了更正,否则可能会面临处罚并影响个人纳税信用。事后,高某还利用自己的公众平台对继续医学教育进行了正面宣传,引导卫生技术人员进行正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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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范围,参考《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其中包括58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跟卫生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有:(1)医师、护师、药师、母婴保健、乡村医生、人体器官移植医师等执业资格证;(2)专业技术资格(也就是我们的初级、中级、高级职称);(3)学历教育;(4)技能人员执业资格(康复矫正服务人员、健康咨询服务人员、保健服务人员、生活照料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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