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度企业关联申报 与同期资料准备的友情提示

发布时间:2020-05-09 来源于:南京税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70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2019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关联申报


一、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 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 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二、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2020年5月31日前,如受疫情影响,以国家税务总局延期公告为准),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联关系


     根据4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1.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 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 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1至5项关系之一。

     7. 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上述第2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根据4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42号公告第二条第1至5项关系的,不构成42号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四、申报方式


     关联申报方式,包括上门申报、网上申报等。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五、注意事项


    1.企业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不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2.分公司不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3. 本年度有境外关联交易的企业,应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202栏“存在境外关联交易”勾选“是”。

    4. 在表G102000、表G103000、表G104000、表G105000、表G106000、表G108000中涉及到境外关联方交易的,请如实填写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5. 根据42号公告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应在G000000《 报告企业信息表》124栏“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进行相应勾选。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则在相应栏目勾选“无”,并如实填写《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2、国别报告


一、国别报告申报主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 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 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二、国别报告的填报原则


      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



三、国别报告的填写语言


      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如果部分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应当自行进行翻译,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四、国别报告的豁免规定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企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申请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准备主体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则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以上同期资料。


    二、准备与提供时间


    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本地文档:2020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特殊事项文档:2020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



4、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风险提示

      (一)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未准备同期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2017年第6号公告)第四条,将会被税务机关作为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根据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将加5个百分点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六条,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谈签意向。

     (二)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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