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案例,同一项经济业务,会计处理不同,税负影响也不同!

发布时间:2020-05-06 来源于:郝老师说会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72

案例一

公司按月支付职工交通补贴:

方式一:

按照工资薪金制度,我们公司按月支付职工2000元的交通补贴,20人*2000元=4万元,已并入工资申报了个税。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4万元

贷:银行存款           4万元

注意:

有14%税前扣除的限制!

方式二:

按照工资薪金制度,我们公司按月支付职工2000元的交通补贴,20人*2000元=4万元,已并入工资申报了个税。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4万元

贷:银行存款            4万元

注意:

不存在14%税前扣除的限制。

提醒:

建议你公司的交通补贴随同每月的工资在固定时间一起发放,并且公司要制定发放制度留存备案,这种情况下可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中核算,并允许税前扣除。

若是单独发放职工的交通补贴,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中,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作为限额来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案例二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

方式一:

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从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元

贷:应交税费-个税          100元

注意:

个税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从税前扣除。

方式二:

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独计入费用的不得从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个税     1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元

注意:

单独计入管理费的不得从税前扣除。

参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 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三

一次性收到2年房租收入:

方式一:

上海某物业公司2019年1月1日一次性收到2年房租收入400万,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36万元

贷:预收账款  4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万元

每月分摊收入16.67万元:

借:预收账款     16.6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67万元

方式二:

上海某物业公司2019年1月1日一次性收到2年不含税房租收入400万元(2019-2020年度)。

借:银行存款 43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万元

注意:

 物业公司2019年1月1日一次性收到2年房租收入400万元,既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也可以分两年确认收入,你应该根据你公司实际情况来自行判断:

(1)若是之前累计亏损的话,建议一次性确认收入,这样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2)若是之前没有累计亏损的话,建议分期确认收入,便于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纳税人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确认所得税收入,有了选择确认纳税义务时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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