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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物资通关策略解析
面对疫情,各企业、机构、团体近期纷纷进口大量疫情防控物资,以助力疫情防控,保障企业逐步恢复正常经营。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家相关部门,则自2020年1月,不断出台措施,给予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以便利通关措施和税收优惠政策。在当前的特殊环境下,如何及时完成防控物资的进口通关,成为各机构团体关心的话题。本文将梳理当前可选择的防控物资的主要进口方式,同时从合规、有效的角度,提示进口通关过程中的具体注意事项,并给出操作建议。
选择适当的进口方式
目前,相关物资的进口主要包括如下渠道和形式:一是通过货物贸易形式进口,包括捐赠物资和非捐赠物资(例如进口自用、进口销售或免费提供给国内使用等);二是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方式进境,包括海关监管方式为“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三是以个人邮递物品或旅客行李物品形式进口。上述不同进口方式的通关政策和征税方式不同,对适用的进口物品范围、数量、金额、进口主体等亦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建议相关各方在进口之前,评估和确定合适的进口方式,并按相关进口方式对应的合规性要求,如实、准确申报,以保障相关疫情防控物资的顺利通关,并在合规的前提下,降低相关税负。
以货物贸易捐赠方式进口
根据现行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进口捐赠物资、捐赠人及进口捐赠渠道、受赠人等,须符合有关条件才能适用上述办法下的进口免税政策。
考虑到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紧迫性,为了积极防控疫情,海关总署及各地海关从2020年1月以来,下发了一系列紧急公告,对进口捐赠物资予以紧急便利措施,包括: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等。
在此基础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1日发布了《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下称“6号公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也随即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20〕6号)。根据上述两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施“进口免税扩围”,且“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以及“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等一系列更为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以进一步便利疫情防控进口捐赠物资的通关,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是扩大了进口免税扩围。6号公告拓宽了上述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对免税进口物资、捐赠人及渠道、受赠人的相关要求均做了一定程度的放宽(见附表)。
二是对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6号公告明确免征税种包括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可享受免税的进口捐赠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其中,尚未将进口增值税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已将进口增值税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仅需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消费税。
三是采用登记放行的便利通关措施。6号公告项下免税进口捐赠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四是对原产美国的物资不加征关税。针对符合6号公告规定进口的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即恢复中国对美232措施所中止的关税减让义务,不加征中国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且已加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据了解,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的减免税手续将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简称“疫情防控物资”,代码930),对应监管方式包括捐赠物资、一般贸易、其他进出口免费、进料成品减免、来料成品减免、进料料件内销、来料料件内销,保区进料成品、保区来料成品、保税进料料件、保税来料料件。
以货物贸易非捐赠方式进口
货物贸易非捐赠进口一般包括进口自用、进口销售或免费提供给国内使用等情形。非捐赠进口不享受免税政策,一般需缴纳进口关税及增值税、消费税(如适用)。如果是原产美国的进口物资,还会受到中美贸易争端下加征关税的影响。比如,原产美国的进口医用口罩(商品名称为“纺织材料制未列名制品”,商品编码为6307.9000.00),如果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除了进口增值税以外,进口关税税率高达31%(即在适用最惠国关税6%的基础上,针对美国原产商品加征25%的关税)。
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方式进口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方式,指的是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运抵进境,包括海关监管方式为“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即消费者)是纳税义务人。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应纳税额的70%征收(大部分与防疫有关物品,如口罩、连体防护服、护目镜等进口税率为9.1%,即增值税税率13%的70%)。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口的物品,可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需要注意的是,跨境电子商务下的进口,不适用代码为930的征免方式。
由此可见,跨境电子商务方式下的进口税收负担较“一般贸易”或“其他进出口免费”更轻,监管模式也更为宽松。但该项政策的适用对于进口商品、金额、用途均有一定限制。一是只有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的商品(包括部分酒精棉、清洁湿巾、手套、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温度计等),方可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口。二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人。三是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以个人邮递物品和旅客行李物品方式进口
以个人邮递物品和旅客行李物品方式进口,一般要求相关物品系自用且在一定合理数量以内。对此类物品征收的进口环节税通常被称为“行邮税”。
个人邮递物品是指通过邮运渠道进出境的包裹、小包邮件等物品。针对个人邮递物品方式,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如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或1000元人民币(如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应征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对于超出规定限制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按照“一般贸易”征收货物进口环节税。防疫物资一般归入税号10000000(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号),适用20%的税率(个人邮递物品不适用上述代码为930的征免方式)。需要注意的是,通过个人邮递物品渠道进口的商品,以个人合理自用范围为限,不能二次销售;某些地区的海关可能要求纸箱不应过大,最多重量不超过30公斤。
旅客行李物品是指入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以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应税物品。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需要缴纳行邮税。防疫物资一般归入税号10000000(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号),适用20% 的税率(旅客行李物品不适用上述代码为930的征免方式);涉及许可证件的,需要提交许可证件。
此外,针对此次疫情,海关总署于1月27日发出通知,对进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中涉及疫情物资的,可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对声明涉及疫情物资的邮件快件,可采取个案处理方式,优先办理报关手续;对于通过旅客携带进境疫情物资的(“客带货”),给予先放行后补办申报手续的通关便利,一对一指导办理报关手续。但如果以此方式进口的物资数量较大,则建议仍考虑适用前述的其他进口方式。
打通进口各个环节
相关各方在积极组织进口物资采购工作时,除了要充分评估相关进口主体和物资的情形、选择合适的进口方式外,还应合理、合规、迅速、有效地安排相关通关、物流环节。按照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的流程,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应关注物资在出口国的关务事宜。某些出口国海关要求出口人必须为海关注册实体,因此未在当地海关注册的捐赠人(海外团体或机构等),可能需委托当地实体作为名义出口人。
二是进口过程中和完成进口后均需注意遵循相关的合规性要求。进口过程中,未在海关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如慈善机构),如以货物申报进口的,应向主管地海关办理临时登记;个人以货物申报进口,则需要委托进出口企业办理。申报货物相关信息时,建议委托专业人士准备清关文件和进行申报,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品名、税号、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等。要注意提交合规的支持性文件和满足对疫情防护用品可能的证照要求。比如,医院使用的物资可能涉及技术规格等不同的证照要求,需要注意不要购买过期商品(拟享受慈善物资进口免税待遇的商品,其保质期均应在1年以上)。
进口完成后,一方面,要注意事后补办申报手续。以“客带货”方式予以先放行后补办申报手续的,以及货物贸易形式免税进口的物资以登记方式先行办理验放手续的,进口方均应及时补办相关的免税申请和通关手续。据了解,各地海关事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联系进口方核实、补办相关手续。因此,进口方应如实、准确地填写相关物资清单、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保持电话畅通,并积极配合海关完成补办手续。另一方面,要注意免税进口物品的后续合规。免税进口捐赠物资属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除船舶、飞机和机动车辆以外的其他货物为3年),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三是及时与物流公司沟通,以确保物流方案的可行性。目前,多家物流企业开通了全国各地驰援武汉救援物资的特别通道,优先向公益机构、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有组织的救援团体开放。鉴于部分地区的交通状况,可以考虑在国际运输畅通的城市先行通关后,转运至相关地区的使用人。有捐赠需要的单位与个人,建议事先与物流公司进行沟通确认,以保证物流方案的合适可行。
四是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可能变化。一方面,针对疫情防控的优惠政策是否会在到期后延长,仍具有不确定性。预计政府部门将视疫情控制的具体情形考虑是否延期。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企业采购(或海外公司支援)用于企业复工后使用的防疫物资,目前此类情形仍应按一般规则处理,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对此,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保持密切关注,留意后续是否会有相关特殊规定出台。同时,随着中美经贸协议的达成,对美加征关税措施或将产生积极的变化。因此,若进口防疫用品为美国商品,建议密切关注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变化,以及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进展。
五是积极了解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6号公告出台后,实际操作时也会遇到新问题。比如海外捐赠主体往往没有公章,但一些慈善机构可能要求即使是海外捐赠人,也应加盖公章。对此,建议提前与相关机构沟通妥当,部分慈善机构可以考虑接受国外捐赠人签字、加手印或者由海外捐赠人的国内关联方加盖公章的变通方式。再如捐赠人是国内主体的,建议及时与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沟通,了解可操作的付汇方式。此外,如果国内慈善机构从海外购买物资并捐献给其他实际使用人,该慈善机构可以同时作为捐赠人和受赠人,不影响其享受免税待遇,但建议其在《分配使用清单》等文件中,对相关情况加以说明,并事先与海关沟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