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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了,发票还没收到怎么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了,而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依据,你们公司的发票都有收到吗,没有收到发票汇算清缴又该怎么处理呢?
A公司2019年收入1000万,业务招待费8万,取得发票7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该扣除多少?(1000*0.5%=5万,8*60%=4.8万,所以以发生额为计算依据) 答案一:8*60%-(8-7)=3.8万 答案二:7*60%=4.2万 答案三:8*60%=4.8万 上述中答案二比较合理,用已经取得的发票额乘以扣除比例,7*40%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不能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处理。 剩下没有发票的1万元又应该怎么汇缴呢? 处理一:纳税调增 之后年度取得发票的可以在追补扣除,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更正申报 处理二:不纳税调增 税务机关发现告知的,自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 能够补开的,可能会加收滞纳金(主管税局决定是否征收); 无法补开的,补税和滞纳金; 超过60日再取得的发票无效,不能再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补交的税款和滞纳金也无法退回。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