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免税新政解读

发布时间:2020-02-10 来源于:南京海关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116



根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2月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公告)(以下简称6号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大大提升了可享受免税情况的范围,有利于促进国内急需的医疗防护等物资进口,支援疫情防控工作开展。

今天,向大家全面解读涉及本次疫情进口物资的税收优惠。


一、捐赠进口主体范围

10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号公告: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无论是捐赠进口,还是进口后捐赠,都符合政策规定,解决了原来只能由境外捐赠人捐赠才能享受进口免税的问题。


注意:这里的捐赠指的是自愿无偿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不应包括境外母公司赠送境内子公司的物资。



二、进口免税物资范围

102号公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等进口物资。


6号公告:新增用于本次疫情防控的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三、免征进口税收种类

102号公告: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号公告: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20〕6号),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不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与免税政策实施时间保持一致。



四、受赠人范围

102号公告: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3、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


6号公告: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注意事项

受赠人也是向海关申请减免税和申报捐赠进口物资的主体,如果没有在海关办理企业注册备案的,应提前向所在地海关企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备案。

目前我省符合6号公告要求,由江苏省民政厅指定的第一批进口物资受赠人有:

1.江苏省慈善总会。联系人:高雨明13815888618

2.爱德基金会。联系人:张景绘15150663487,郑蔚13913868196

3.江苏省妇女儿童福利基金会。联系人:艾叶芳13776649791

4.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联系人:王秀文13511657652

5.江苏省红十字会。联系人:唐秋美18951609118,陈大玲18951609128

6.南京鼓楼医院。联系人:齐晓敏13912944109



五、新增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物资可以免税优惠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捐赠物资免税政策的三税(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免,这种情况只减免关税。符合要求的进口单位和进口物资清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确定并函告南京海关及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税政处咨询电话:025-83633084)



六、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可以退还

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应享受免税待遇的进口物资,有关进口单位可在2020年9月30日前凭相关减免税证明向原申报地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其中,对于申请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未抵扣证明。



七、通关便捷措施

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现场海关凭相关证明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具体可参照手把手教你如何办理捐赠物资免税进口(江苏口岸和单位)(⬅点击查看)相关程序办理。



相关文件规定:(点击查看⬇)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

2.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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