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年底公司年会聚餐和抽奖的涉税事项

发布时间:2020-01-16 来源于:长大学会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65




年底了,很多企业都会举办一场总结晚会,而晚会少不了员工聚餐吃饭和年后活动抽奖。奖品五花八门的都有,从拖鞋-电饭煲-高端数码产品,甚至现金都有。从奖品的档次也能看出这家企业这一年的效应情况。那么在这过程中涉及到哪些税收事项了,且听我慢慢道来。


1、年会中大家一起吃饭发生的聚餐支出不应当确认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由上述规定可以判断,企业年会组织大家一起聚餐,员工未取得上述所得,可以这样理解,食物和酒水被大家一起吃喝了,分不清楚哪个应得多少(无法量化),所以无需确认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知识延伸: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本公司员工中奖,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虽然中奖概率具有偶然性,但是这是最为本公司员工才有资格参加抽奖,所以本公司员工获取的奖品应该视作个人取得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奖品不管是现金还是商品都一样要缴纳个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看你个人工资高不高了,有可能你不加个税,也有可能按照45%税率缴纳个税。


3、企业邀请的客户也就是非本公司员工中奖了,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员工抽奖所得,财税2019年74号第三条有明确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根据该规定,企业邀请的客户年会中奖获取的礼品,不管是现金还是商品,都应该按照偶然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的时候要注意计算税金需要还原。比如说客户中了价值2000元的电饭煲,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2000/(1-20%)*20%=500元,这500元的个税是由公司承担的,因为你不可能让客户2000元的电饭煲里面给你掏出500元出来缴纳个税,说不出这个口啊。

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单位举办年后活动抽奖,对于中奖者,公司都没替中奖者代扣代缴个税,毕竟大过年的中个奖还要缴纳个税,过长咋个这么多。这是一个税收风险点希望大家注意,以后若是被税务局稽查到起,通常面临的是补税加50%-3倍的罚款。各个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考量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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