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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万元,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纳入年度汇算范围之内?
疑问
2019 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万元,能否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能否也不纳入年度汇算范围之内?
答复
可以的。
1、2019 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万元,你可以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而是采取单独计税的方式。
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
60000元/12个月=5000元 查找到税率适用10%,速算扣除数21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第二步:
计算6万元年终奖个税=60000元*10%-210元=5790元
2、2019 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万元若是你选择的单独计算纳税的方式,年度汇算时你可以不纳入年度汇算范围之内,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参考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中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是从2019年1月1日施行。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4 号)规定: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规定:
一、什么是年度汇算?
第三,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依法均不纳入综合所得计税。同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等等。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