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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分清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
不到一个月就要过年了
最近很多纳税人向小编咨询 在个人所得税的四项综合所得里 很容易混淆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他们之间的区别都有哪些? 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捋一捋 这两者到底该如何区分~
一、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有何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
简单来说
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存在真实的雇佣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并参与企业的日常考勤
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都记载在
企业的职工名册中
且该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岗位灵活、无需考勤
在一定期间内完成工作即可
并且不存在雇佣关系
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这下是不是很明白了?
二、如何预扣预缴?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和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第八条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2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所得,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四条第一项
三、关于董事费如何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
四、退休人员再任职如何缴纳个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