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货损失两种处理,结果竟然相差13万元的增值税款!

发布时间:2019-12-12 来源于:郝老师说会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82


处理方式一

企业存货霉烂损失了100万元,经领导批复,追究仓库保管王五管理不善的责任,公司内部批评,并罚款100元。

请问:

企业损失的这100万元存货,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复: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霉烂变质,属于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13万元。


处理方式二

企业存货损失了100万元,经领导批复,由于属于过期引起的损失,不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不追究仓库保管王五的责任,由公司承担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

请问:

企业损失的这100万元存货,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复:

属于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13万元。


总结

企业同样存货损失了100万元,不同的原因,两种处理结果,竟然相差13万元的增值税款!


参考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提醒

非正常损失是正列举的,只有2种原因造成的6种情况才属于非正常损失:

1、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2、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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