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如何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有何影响?来看增值税“加计抵减”三连问

发布时间:2019-09-12 来源于:上海税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622



申税小微,我是刚入职公司的会计,有几个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问题想要咨询。



问题1


我们公司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2019年8月,我们公司的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3%。

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请问8月份我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您好,请您参考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00-10=1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10%+5=15(万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

加计抵减额余额=15-10=5(万元)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3=3(万元)


问题2


那么在会计上我应该如何处理呢?

你公司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应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具体地说,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其他收益     100000


问题3


请问这对企业所得税有影响吗?

有的,你公司当月的利润表中,营业利润将增加10万元,如果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话,按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计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七条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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