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构成比例,又是一笔糊涂账

发布时间:2019-09-06 来源于:税语说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731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主要条款摘要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此次留抵退税并没有行业限制,按照时间推算,10月份将是第一个连续六个月实现的窗口,很多企业将尝鲜留抵退税。但是留抵退税有你想的那么容易么,别的不说“进项构成比例”应该如何计算,估计多数纳税人未必能搞得清,当然问题不在纳税人,而是因为原文就写的很晦涩(真心建议总局能多招几个中文的,最起码把条文写的别人能看的懂,而且没有那么多的歧义)。

  

歧义一:“已抵扣”怎么理解?

  “已抵扣”字面至少有两种理解:一、已申报抵扣;二、已被销项抵扣,哪个说法是正确的呢,作者认为是前者,之所以留抵退税就是因为很多进项未被销项抵扣,你现在按被销项抵扣的进项来算“进项构成比例”,你不是在逗我?举个例子更好理解,一般纳税人A和B 2019年3月留抵税额为0,不考虑其他,六个月内A取得专票列明进项100(无转出及加计抵减),同期销项90,留抵10;六个月内B取得专票列明进项100(无转出及加计抵减),同期销项20,留抵80。别的不说,你认为应该给谁退的税多?显然是B。如果按“已抵扣”是已被销项抵扣的理解,则A的“进项构成比例”=100/90=111%,B的“进项构成比例”=100/20=500%,B比A的“进项构成比例”大没有问题,但是你算出个大于100%的“进项构成比例”,算出来的应退税额会比同期的增量留抵税额整体还大(如“进项构成比例”500%*60%=300%),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已抵扣”应按已申报抵扣来理解。

  

歧义二:需不需要考虑进项转出?

  从原文字面来看所有的进项都是已抵扣的,已经转出的进项到底算不能抵扣,还是先抵扣后转出呢?作者的意见是不需要考虑进项转出。举个例子,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进项专票,票面列示进项税额9元,其中进项转出3元,假设2019年3月留抵税额为0,不考虑其他,“进项构成比例”是多少?如果认为已抵扣进项需要剔除进项转出,则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9(原文是发票注明税额,通常理解此处直接取票面数字即可),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9-3=6,“进项构成比例”=9/6=150%,大于100%显然不正确;退一步说就算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也要剔除进项转出,则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9-3=6,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9-3=6,“进项构成比例”=6/6=100%;如果不剔除进项转出,又会如何?则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9,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9,“进项构成比例”=9/9=100%。发现没,剔除进项转出,要么导致不合理的“进项构成比例”,要么没有任何差别。因此作者认为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无需考虑进项转出。是不是有的读者会觉得如果上面的进项专票票面税额9,进项转出9,算出的“进项构成比例”=9/9=100%,显然不对啊,但是你想过没有,如果进项全部转出了,哪里还有增量留抵呢。

  

歧义三:需不需要考虑加计抵减?

  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些纳税人在计算留抵退税时需要考虑10%进项加计抵减么?作者意见不需要,因为10%进项加计抵减虽起到了进项的作用,但本身并不属于进项,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而并不是计入留抵税额。

  

歧义四:一直从2019年4月开始计算么?

  虽然原文明确规定了“进项构成比例”从2019年4月开始计算,但如此计算所得的“进项构成比例”与当期的应退的增量留抵税额并不匹配,更合理的逻辑是从本次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首个税款归属期起算。从2019年4月开始计算,除了不匹配的问题外,还有了数据累积的问题,假设这个政策一直实行,到了2069年的时候纳税人要把50年间的进项数据汇总计算,如此数据累积带来的繁琐计算及历史数据验证性差问题,让39号公告的规定显得考虑不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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