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折旧税前扣除,这6个问题值得一看~

发布时间:2019-07-31 来源于:中税答疑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407



资产折旧与摊销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个热点问题,其往往会涉及加速折旧、税会差异等问题。近日,小编将资产折旧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进行了归纳梳理,汇总了6个典型问题,赶快来看吧~


  问题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那么,我公司对未投入使用的机械设备计提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该问题属于税会差异问题,根据税法规定未投入使用的机械设备计提折旧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二

我公司对自创的商誉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因此,企业计提的自创商誉摊销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问题三

 2019年7月1日,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生产设备经营租赁协议,协议租赁期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租赁费用10万元(不含税)一次性支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全额向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那么,我公司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因此,该企业应将10万元租赁费用支出在租赁期12个月内均匀扣除。


问题四

2019年7月,我公司采用以下方式取得固定资产:

1. 外购一台机械设备,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12万元,此外发生为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1万元;

2. 自行建造厂房,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30万元,竣工结算后发生的其他支出2万元。

那么,我公司取得的上述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该如何确定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因此,外购的机械设备计税基础为13万元;自行建造厂房的计税基础为30万元。


问题五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制造型企业,企业拥有房屋、机械设备、运输车辆以及电子设备等资产,想咨询一下税法对资产折旧最低年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根据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问题六

出于环保需要,2019年7月,我公司购置并实际使用一台符合规定的环保专用设备,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13万元。那么,我公司购置并使用环保设备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因此,该公司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10万元(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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