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详情
根据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规定,出口适用退(免)税规定的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因此,办理出口退税需以报关离境、实现销售为基本前提,对于从事9810贸易方式的出口企业来说,可能因为销售实现而影响退税时效。
为更好发挥出口退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的积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在2025年1月27日发布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离境即退税”。政策发布后,出口海外仓企业对已经出口离境但尚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可以申报出口“预退税”了,但因实际销售额与报关单金额的差异,需要通过“核算”对退税金额进行调整。
下面结合公告,梳理出口海外仓如何进行预退税?如何进行核算?又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区分出口海外仓的不同销售模式及退税政策
1、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对比
根据销售模式区分,大致可分为两类情形:
第一类:
注:此类货物出口时一般已不是9810的监管方式,多见为9710或0110监管方式,不适用本次公告政策。
第二类:
注:此类为本公告适用的情形,即出口时为9810监管方式。
2、不同模式的退税要求
重点:
何为预退税?理解为在货物未完成销售的情况下,也可先行退税。
即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信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实际企业申报时需根据货物销售情况确定申报办理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预退税”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总结为本公告的核心思想,即“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
二、如何进行预退税及核算(9810)
结合是否实现销售进行判断:
注:
1)报关单上同一项号下的货物,未实现全部销售时,可以按上表分开处理,也可不区分是否实现销售,全部先进行预退税处理。
2)预退税数据需要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生产企业),单独的关联号(外贸企业)。
3)进行预退税申报时,“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需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业务类型代码为:HWC-YT)。
下图是江苏离线申报退税系统申报明细表,企业进行预退税时需要注意的字段:
注:其他申报途径,填写规则相同。另外,通过离线版申报软件进行申报时,注意系统已升级到最新版本,否则无法进行业务类型代码的选择。
已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企业,应当在核算期截止日(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外贸企业在核算期截止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
举例说明不同情形下如何判断核算期:
总结要点:
①核算起始是依据出口预退税的办结时点,非申报时点;
②是办结的次月,非当月;
③是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非增值税纳税所属期;
④区分企业类型:外贸企业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不受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限制。
(2) 核算时,如何进行调整?
核算时,预退税部分结合实际销售情况,确认是否需要进行调整申报。
(3) 核算涉及调整申报的操作方法:
核算的过程中,涉及需要调整申报的按照以上操作方法进行调整。
(4) 不再适用“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的情形: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的或办结核算手续后,仍未实现销售的,税务机关应当追回已办理的出口预退税,不再适用“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待货物实现销售后,再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5) 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企业涉及变更退税方法、撤回备案的处理:
已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但尚未办理核算的企业,若涉及“变更退(免)税办法、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应当先行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待其办结核算手续并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税务机关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某生产企业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A、B、C三种商品(销售情况见下表),于2025年2月10日申报出口预退税。经审核,该笔业务无问题,税务机关于2025年2月14日为企业办结出口预退税。该企业拟于2025年12月12日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
提示:
①申报退税时,填写申报明细表时商品B要对已实现销售和未实现销售分别使用不同的申报序号;商品C对未区分销售情况的使用同一申报序号。
②商品C剩余未实现销售的待实现销售后,再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③在实务操作中,要关注差异的原因:是否会影响开票、收汇等其他事项,部分差异可能需要向税局提供合理的说明及单据,需要大家在日常工作对于差异事项保持警惕。
三、出口海外仓的货物,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单证备案管理
提示:备案单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若无法取得其他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税务机关在开展核查时,应当一并对实际销售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未按规定留存资料或资料为伪造、虚假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并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
l 未按照规定留存资料:该笔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改为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当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l 经核查发现,留存的资料为伪造、虚假的:该笔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改为适用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