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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生产企业手册核销季来了,出口退税会计们都准备好了吗?
手册核销工作强度大,时间跨度长、涉及的业务也十分复杂,稍有疏忽都会给企业带来税款损失和涉税风险。而且一年才做一次,学会之后第二年又忘记了,一切又回到“小白”状态。别慌,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学习一下进料加工业务核销相关知识点及最新变化。
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理论篇
关键知识点答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要求, 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一)什么是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境内企业用自有外汇在国际市场上购买原材料、元器件或零部件,按照自行设计或客户要求进行加工装配,形成成品后再出口到国外市场的贸易方式。
(二)为什么要做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
生产企业加工贸易出口退税的申报是根据上一年度综合分配率计算的(上一年度综合分配率作为本年度计划分配率),这个数值并不准确,因此在海关对手账册核销后,税务机关需要按照实际分配率重新调整,根据计划分配率和实际分配率的差来计算调整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后期根据这两个值的调整来达到数据准确的效果。
(三)哪些企业需要进行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
(四)哪些手(账)册需要核销?如何判断?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第九条,企业可通过结案通知书上的结案时间来判断是否需要核销。企业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主要针对结案通知书上显示的“同意结案日期”或者“海关核销周期截止日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以结案通知书上时间为准,而不是进出口日期)。
因此,有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若上年度没有海关已结案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则无需办理核销。
C手册
E/H账册
(五)不退税的手(账)册不核销可以嘛?
若核销的手(账)册全部为不退税业务,是否需要核销,企业应结合当地税局的要求进行处理。
但这里需要提醒企业,未涉及退税业务的手(账)册虽可能不需要进行税务核销,但从企业实际业务出发,企业也应自行进行核销,以确定实际分配率,以确定其保税进口料件的占比,正确核算相关增值税。
如:若进料加工适用视同内销政策,其销项税额该如何计算?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其中: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实际分配率才能准确进行核算。
这里的销项税额跟分配率也存在关系,所以对企业有以下建议:
1)不退税业务无需向退税机关进行申报,企业需正确申报免税和视同内销的增值税申报,建议做好日常出口关单的管理,形成企业内部台账;
2)虽可能无需向税局进行税务核销,但建议企业仍进行自我核销,计算其实际分配率,做为其核算增值税的依据,内部留存备查。
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实务篇
(一)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原理
税务核销是对日常退税过程中相关税金的调整。
1)企业在申报退税时: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计划分配率)*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计划分配率)*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申报税务核销时:
税局结合企业申报的调整数据自动计算实际分配率,并计算产生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应调整免抵退税额。
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实际出口总值
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实际出口总额*(计划分配率—实际分配率)*(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应调整免抵退税额=实际出口总额*(计划分配率—实际分配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3)企业需在核销后首次申报退税时,需要调整的两个调整额将自动参与计算,即从企业后期退税中进行自动调整。
(二)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准备工作
1、确定本年需要核销的手(账)册
2、确定需核销手册/账册周期内的报关单已申报退(免)税
3、梳理需核销的手(账)册下所有进出口报关单
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三)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申报操作
提醒:新电局进料加工核销的模块有所变动。不要选择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模块下载数据,此模块是核销审核通过后用于下载需要调整的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及次年全年计划分配率!
新电局如何下载进料加工核销数据?
第一步:
审核结果反馈
第二步:
加工贸易数据下载
第三步:
反馈数据读入申报系统
第四步:
导出明细数据
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易错点分析
(一)数据区间是否完整
1、关务海关核销,数据范围,一般以申报日期,税务核销以报关单进出口日期来确定数据范围,存在差异,建议以进出口日期判断,符合实质性原则
2、注意的“余料结转”—【核注清单数据】
(二)反馈数据差异未发现
1、反馈整张报关单缺失
2、反馈报关单明细缺失
3、反馈报关单项号错误
4、反馈报关单重复
反馈数据中,出口明细结果重复,虽然关单数据都有,但是出口总值加倍——导致分配率不准确,分配率变小,多退税。
(三)成交方式导致的价差
1、出口报关单应计算FOB价
2、进口报关单应计算CIF价
(四)汇率取值导致价差
1、汇率取值口径:注意应取值(会计口径),皆会影响核销的结果
2、关注非美元币制成交
核销完成后,还有哪些需要关注的?
(一)核销后-何时按照税务机关审核结果调整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首次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核销后-核销结果中的应调整金额怎么调整?
通过读入含有核销审核结果的反馈,应调整免抵退税额及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入汇总表
【进料加工核销当期应调整免抵退税额 】:当期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免抵退税额,填写最近一次免抵退税申报至本次免抵退税申报期间税务机关核销确认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应调整免抵退税额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