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已退税款11100811.34元!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罚!

发布时间:2024-12-25 来源于:网络 编辑:擎小编 浏览:872

在出口退税的业务中,经常有企业忽略单证备案,殊不知这反而是税局关注的重点。近期,有不少出口企业因为出口备案单证的问题,被税务局稽查。


一、多家企业因为单证问题被稽查


案例一: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提供虚假备案单证

榕税一稽处〔2024〕300号

福州LTY贸易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涉及参与退税报关单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918份,已退税11100811.34元。

你公司出口货物申报退税提供虚假备案单证,涉及报关单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103份,已申报并取得退税款1240514.11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共计64份,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918份,已退税11100811.34元,应追缴已退税款11100811.34元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9目、第14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你公司出口货物品名数量、集装箱信息、起运信息比对不一致,申报退税提供虚假备案单证,涉及报关单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103份,已申报并取得退税款1240514.11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追缴已退税款1240514.11元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规定,你公司对应销售收入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应追缴你公司视同内销征税应征税款合计1118639.4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你公司应补缴相应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78304.7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你公司应补缴相应属期教育费附加合计33559.18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你公司应补缴相应属期地方教育附加合计22372.79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补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案例二: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泉税一稽处〔2024〕127号

泉州HTC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已退税6466010.31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款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故你公司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向你公司追缴已退税款合计6,466,010.31元。


案例三:发货人信息不一致,属于提供虚假的备案单证

津税二稽罚﹝2024﹞277号

天津PH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出口业务涉及的提运单号为TXSV20801000、227643700、140300217753、TACG30042400的四份海运提单,从相关船务公司调取的发货人信息与你单位出口备案的海运提单上发货人信息不一致,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的备案单证。

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000元


二、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相关涉税风险

岀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是出口企业税务风险的高发点,税务机关无论是退税管理的日常检查抽查,还是退税疑点核查、风险评估、涉案调查,都将从岀口退(免)税备案单证入手,可以说备案单证在证明业务真实性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岀口企业不重视备案单证的规范性,完整性,忽略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将会产生涉税风险,直接影响岀口企业切身利益和企业信用。

1、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后果?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之规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2、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后果?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需按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3、影响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情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第十三条之规定:

 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发生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情形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


4、企业单证备案日常管理中应注意什么?

单证备案管理是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后的工作,看似不会影响企业拿到出口退税款,其实是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关键环节,容不得半点马虎。出口企业务必按照规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合规进行单证备案及后续保管存放。

在日常管理中,出口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税务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对备案单证的相关情况进行整理和核对,确保单证的具体内容符合规范。

①如果梳理发现单证存在疏漏,应尽快补充完善。

②确实无法补充获取的,应取得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③如果连其他资料都无法取得,建议出口企业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对相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或免税政策,及时更正申报,避免产生后续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等法律风险。


三、单证备案要求及分类


1、备案时限

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2、备案范围

纳税人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3、备案内容

(一)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这一类单证能够整体上反映出口业务的购销主体及货物、款项信息。

(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这一类单证反映的是出口业务中的货物信息以及货物的归属和流向,证明是否存在真实货物,是何种货物,谁是货物的销售方。

(三)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这一类单证反映货物出口情况,即是否有货物出口,出口的是何种货物,谁是货物的出口方。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4、备案方式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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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出口退税业务涉税风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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