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快速看懂信用证?

发布时间:2024-09-24 来源于:智汇大叔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51

信用证虽然复杂,但也不是毫无规律可循,因为信用证都是通过SWIFT电报在国际银行间传递的,所以有固定格式:编码+条款属性+内容,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信用证中关键的条款编码,快速教大家看懂信用证。

信用证的形式

条款:40A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实物贸易下的跟单信用证大多数为IRREVOCABLE ,即不可撤销信用证,如果这里显示的是REVOCABLE ,则代表可撤销信用证,两者区别在于,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可不必征求受益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同意就进行撤销或修改 ,对于出口商来说,风险较高。

四关键期限

信用证开证日期

条款:31C DATE OF ISSUE

开证行开出信用证的日期

最晚装船日:

条款: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最晚装船日即货物最晚装船的日期

信用证有效期 :

条款:31D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交单不能晚于信用证有效期

交单期:

条款: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交单不能晚于装船日后的天数

受益人

条款:59 BENEFICIARY

受益人可以简单理解为交单完成后收款账户的所有人,这里会明确标明名称、地址及其他身份信息。

货物描述

条款:45A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会详细的记录货品的信息,包括品名、金额、贸易术语等,需要逐字逐句核对,避免单据之间的不符点。

出具文件要求

条款:46A DOCUMENTS REQUIRED

会详细列出兑付信用证所需提供的文件,常见的包括装箱单、商业发票、海运提单、重量单、保险单、原产地证等。

附加条款

条款:47A ADDITIONAL CONDITIONS

主要作为46A中规定的文件补充,例如设置一些固定限制,付款要求等。

发货港和卸货港

条款:44E PORT OF LOADING/AIRPORT OF DEPARTUR

发货港

条款:44F PORT OF DISCHARG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卸货港

银行费用

条款:71D CHARGES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银行费用的支付方是谁,具体是哪个账户。

具体步骤如下:

01双方签定合同

买卖双方在签定合同之前,应当商定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和细节,并明确信用证的开立机构、开证金额、开证期限、装运港口、目的港口等内容。

注意事项:

1.申请信用证前要仔细审核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清晰明确,信用证的规定符合国际贸易的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免后期出现纠纷。

2.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对方的信誉度和资信状况,以免遭受欺诈或者信用证被拒等情况。

3.有必要签订书面合同,以备后续的维权和索赔。

02进口方向开证行提出申请信用证

买卖双方在达成合同后,进口方需要向开证行申请信用证,提供包括合同、开证申请书,同时支付开证费用。

信用证的内容应该与合同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品质、单价、装运期限、目的港等内容一致。

开证行审核申请文件后,决定是否开立信用证。

03开证行将信用证寄给通知行

开证行将信用证寄给出口方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通知行)。银行可以选择接受信用证或拒绝接受。

04通知行将信用证转递给出口方

绝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都是通过通知行转递给出口商,这样做对出口商是有利的。最大的好处就是规避了风险,提高了安全度。

如今,信用证都是以电文的方式在银行间传递,效率非常的高。

05出口方装货,备妥单据以提交银行

出口方审查信用证认可后,即可按规定装运时间和交货地点发货。并在装船后及时准备并提交与信用证条款规定一致的的所有单据,开具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当地银行议付,以证明货物已经装运并满足信用证要求。

注意事项:

出口方需要密切关注货物的运输和保险,确保货物能够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

06出口方银行审核单据,转交进口方的银行

出口方银行收到单据后,需要对单据进行审核,以确认单据的真实性和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要求。

确认汇票和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后,按汇票所开金额,扣除若干利息和手续费,先垫付给出口方。

如发现问题,需要及时向出口方通报并要求更正。确认单证无误后,银行会将单证发送给进口方的银行。

07通知进口方付款和提货

进口方的银行(开证行)经审单无误,并货物到港后,通知进口方付款。

进口方收到通知后,付款并取得货运单据后,凭以提货。进口方银行再将款项转给出口方的银行。

出口方银行收到货款后,将通知出口商提取提单并进行结算。

案例分享

案例一: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2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答: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

①“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

②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

案例二: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5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智汇大叔微信公众号。此证按UCP6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

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

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收汇?为什么?

答:A公司不能结汇, 理由如下:

①信用证的修改程序是,由出口商审证发现有不可接受条款或发现错误和与合同不符的条款时,向进口商提出改证要求。

如果进口商同意修改,由进口商通过开证行办理改证手续。

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廷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②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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