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征管】RCEP原产地规则常见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2024-09-19 来源于:黄埔海关12360发布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34

2023年6月2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菲律宾正式生效,至此RCEP对15个签署国全面生效,这标志着目前全球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区进入全面实施新阶段。目前,该协订已全面实施一周年,为帮助出口企业正确理解原产地规则,本篇就常见问题为大家进行解读。

01、《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成员方包含哪些国家?

《协定》成员方包含中国、韩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以及东盟十国共15个国家。东盟十国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

02、RCEP原产地规则包含哪些内容?

RCEP原产地规则规定了货物获得原产资格的实体性判定标准,由原产地标准和补充规则建立了一整套关于判定货物原产资格的规定。其中,原产地标准明确了原产货物的涵盖范围,列明了货物适用原产资格的具体条件;补充规则对累积、微小加工和处理、微小含量、运输要求等作出规定。

03、RCEP原产地标准栏可选WO、PE、CTC、RVC、CR等诸多选项,应该如何准确判定?

答:其实,RCEP原产地标准判定并不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协定》项下原产货物,具备《协定》项下原产资格:

(一)WO标准

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货物,一般为农、林、牧、渔、矿产品等初级产品,适用“WO”标准;

(二)PE标准

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包含在任一成员方获得或者生产的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一般用于工业品或加工制成品,适用“PE”标准;

(三)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的货物

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的税则归类改变(CTC)、区域价值成分(RVC)或者制造加工工序(CR)要求的货物,分别适用“CTC”“RVC”或者“CR”标准。

划重点

如何判定是否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选择性标准?

答:如果包含非原产成分,则根据产品前6位HS编码,对照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的规定,参见海关总署2021年第106号公告(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附件一,如一货物适用选择性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只要该货物满足选择性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的一项,则认为符合该规则。看看实际案例加深理解吧!

例一:某公司生产浓缩蛋白粉(HS:210610),出口至RCEP成员国韩国, FOB价为41.24元/瓶,具体成本明细单如下表,商品申请签发RCEP原产地证书。


解析

查询《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物质对应的产品特定规则为“章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即满足其中任何一种标准均可获得原产资格。

章改变标准,即要求用于生产货物的所有非原产材料HS 编码前两位发生变化。根据成本明细单,比对二氧化硅、小麦蛋白等4项非原产原料编码前两位均已改变,满足中国原产资格,原产地标准栏填写“CTC”。

RVC标准,要求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根据商品成本明细单,商品区域价值成分RVC=22.1÷41.24×100%=53.6%,大于40%,可判定为中国原产,原产地标准栏填写“RVC”。

综上,上述商品既符合章改变标准,同时也符合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故选择其中任一标准均符合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栏填写“CTC”或“RVC”均可。

04、RCEP项下对加工工序标准(CR)如何定义?

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标准下,当产品经过特定原产规则清单中所规定的某种加工工序,则认为产品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可获得原产资格。《协定》只采用了“化学反应”这一种加工工序标准,适用化学反应标准的货物,如果是在一缔约方通过化学反应制备的,应当视为原产货物,原产地标准填写“CR”。

注意:“化学反应”(包括生物化学反应)是指通过分子键断裂并形成新的分子键,或者通过改变分子中原子的空间排列而形成新结构分子的过程。适用化学反应标准的货物集中在第29章(有机化学品)和第38章(杂项化学品)。需要注意的是,溶于水或其他溶剂、去除包括水在内的溶剂、添加或去除结晶水都不属于化学反应。

05、如何运用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ACU)?

答:“累积”是一项重要的补充规则,是指在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时,把产品生产中所使用自贸协定其他缔约方的原产材料视为产品生产所在缔约方的原产材料,将自贸区域看成一个整体,促进区域内的贸易自由。

累积规则规定,在生产中使用的来自其他RCEP成员方的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应当视为中国原产的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填写原产地标准的时候还应注明“ACU”。可填写的包括:“PE ACU”“CTC ACU”“RVC ACU”“CR ACU”,但不能出现“WO ACU”,因为完全获得或生产标准是不能使用累积规则的,具体请看下面的例子。

例二:某公司生产塑料把手(HS 392690),出口至日本, FOB价为100美元/千个,具体成本明细单如下表,商品申请签发RCEP原产地证书。


解析

该塑料把手(HS 392690)的原产地标准为:“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当使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判定成品是否具备原产资格时:

——不使用累积规则,按扣减法计算:(100-62)/100×100%=38%,不满足“区域价值40”标准;

——使用累积规则,按扣减法计算:

(100-15)/100×100%=85%。

综上,利用累积规则,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原产材料都可视为中国原产,塑料把手符合“区域价值40”标准,可判定为具备RCEP原产资格,原产地标准栏填写“RVC ACU”。

06、DMI是什么规则?

答:DMI代表了RCEP的原产地规则中的补充规则:微小含量。微小含量规定,对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生产中使用了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只要其价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的10%(对第50-63章的货物,也可以计算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的重量,只要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10%),仍然可以获得原产资格。

敲黑板:如何规范填写原产地标准?

WO、PE、CTC、RVC、CR是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必须选择一项填写,可以单独使用。ACU和DMI是补充规则,如果使用了补充规则,则必须和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一起使用,不可单独出现。

07、运输路线是否影响原产资格?

答:为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加工或替换,确保所进口的货物确系自贸伙伴的出口货物,自贸协定中通常会规定货物应由出口国直接运输至进口国。

《办法》规定,从出口成员方运输至进口成员方的原产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保有其原产资格:

(一)未途经其他国家(地区);

(二)途经其他国家(地区),但除装卸、储存等物流活动、其他为运输货物或者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必要操作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其他处理,并且处于这些国家(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08、使用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会否影响货物原产资格?

答:下列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一)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二)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

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在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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