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收汇有疑问?看这里!

发布时间:2024-09-09 来源于:江苏税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44

在开展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出口退(免)税评估、抽查和其他日常检查等工作时,税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核查出口货物收汇凭证。可是,许多小伙伴们对出口退税收汇有些陌生,遇到需要报送相关收汇凭证时一头雾水,今天苏小税就带大家学习一下出口退税收汇管理相关知识吧!

1、什么是收汇?

答:出口收汇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结算方式,是指出口商收到国外客户付款后,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构规定,将收到的外汇转入其账户,以外汇形式收取款项的过程。


2、出口退税收汇时间要求是什么?

答: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9号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9号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3、哪些情形下需要纳税人报送收汇材料?

答:首先,并不是所有纳税人在出口货物或服务后都要报送收汇材料的,只有存在下面三种情况的才需要报送收汇材料。

(1)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2)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3)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了上述三种情况之外,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候,是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的。当然,在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时候,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4、纳税人需要准备哪些举证材料?

答: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5、出现哪些收汇问题时,税务机关不得为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

答: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9号文的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9号文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同时,如果纳税人发生了上述情形但已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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