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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文章中《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典型案例——跨境电商业务(一)》,我们讲述了银行凭以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跨境电商业务的模式。本篇文章主要介绍客户提供交易单证模式下(即类似传统审单模式)的银行常规审核办理模式。
按常规方式逐笔审核纸质单证或电子单证办理跨境电商业务的,客户准入开户后,办理跨境电商贸易收付汇审查。银行应通过货贸系统查询企业名录信息与分类信息,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审核要点
若是传统审单模式下,银行审核的单证与一般贸易区别不大。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保税核注清单、跨境电商平台交易记录或合同(订单或协议)、发票、物流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
各单证之间、单证内部要素,如日期、金额、商品等关键信息之间应不存在实质性矛盾,资金流信息原则上应与交易信息、物流信息、报关信息一致。
对于通过海关报关进出口的跨境电商业务,银行可参照一般贸易模式,审核进出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纸质或电子凭证,对于企业通过清单核放方式通关且未汇总生成进出口报关单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进行替代。必要时可审查跨境电商平台对应的交易电子信息或交易明细清单等,辅助证明业务真实性。报关单应关注海关监管方式、境内收/发货人、启运国、贸易国等。对于海关监管方式为“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即B2C(企业对个人)出口的,原则上应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收款。对于进口项下业务,银行可根据展业原则及客户身份识别等实际情况确认是否需办理核验手续。
对于通过邮包快递进出口的跨境电商业务,银行可以“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电子交易信息+物流凭证”的形式审核。其中“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电子交易信息”包含采购合同、跨境电商平台交易记录、交易明细清单、电子或纸质发票、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包含货值的快递单等。交易信息需包含买卖双方信息,并能证明进出口交易主体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进出口货物类型、名称、单价、总价值。对于企业提交的交易明细清单,可根据展业原则及客户身份识别,有针对性开展交易抽查验证。物流信息中需显示买方或卖方委托物流公司寄送商品;如为进口业务,信息所显示起运地应为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口货物存储保税仓库等;如为出口业务,信息所显示运输目的地应为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出口货物存储保税仓库、运输港口等;物流信息上发货/收货人与交易记录应匹配一致;物流信息应能够通过第三方物流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验。
国际收支申报
若贸易方式为“0110-—般贸易”,企业在银行办理一般贸易收付汇,申报在“121010-一般贸易”项下,若贸易方式为1210、9610、9710或9810,申报在“122030-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项下;通过邮包快递进出口的跨境电商,办理收付汇申报在“122030-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项下。
以下看两个贸易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