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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跨境电商业务其实早在十年前就已经兴起,但彼时银行为此类市场主体开设专门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包括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并不多见。在这一方面,银行的发展速度是远远落后于跨境电商业务的发展速度的。直到现在,各家银行开始逐渐重视跨境电商这一市场主体。相关的产品和政策配套也逐步完善。
其主要服务模式包括:一是境内银行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二是境内银行在展业原则的基础上,审核交易单证(包括纸质单证和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为跨境电商市场主体提供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本篇文章主要介绍银行凭以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跨境电商业务的模式。
审核要点
在主体识别上,跨境电商业务和传统的结算业务没有太大区别,都要审核市场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定期核验更新,审核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国别、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可校验身份的信息。
区别在于:银行除了对市场交易主体开展尽职调查外,原则上还需对作为交易信息来源的交易达成平台、境外交易对手等进行尽职调查。对于未办理名录登记的小微市场交易主体(企业),银行应采取监测其年度收付汇额度的措施,以确保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不高于20万美元;若超出上述金额,则应提示市场交易主体(企业)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货贸系统每月会向银行发布非名录企业名单,银行可以通过系统选择“企业信息查询”——“非名录企业名单查询”进行查询。
银行应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身份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若为个体工商户)、其他监管部门的关注名单进行查询核验,若其被监管部门纳入关注名单(如反洗钱部门的黑名单、灰名单)的,银行应审慎为其办理跨境电商业务。
跨境电商平台管理。银行应评估平台类企业的前端实名认证方式、认证流程,严禁为不具备身份核验、交易真实性审核能力的平台电商企业提供服务。
审核难点
不同于传统的国际结算,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具有单笔金额小、交易笔数多、交易对手众多等特征。因此,银行就必须采集、验证跨境电商平台交易电子信息(如平台付款记录、销售订单记录、物流信息等),并与客户收付款资金明细进行还原匹配,在匹配通过的情况下,银行可初步认定该笔资金交易的真实性。对于通过审核的资金,境内银行根据客户指令代客户进行清算,并按要求进行相关数据申报和报送。
以下看一个贸易实例:
风险防范
银行应建立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风控系统和风控模型,进行数据自动化扫描、匹配和筛查。审核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时间、交易主体、交易标的品类、单价、金额与数量、交易币种、支付方式等,风控模型从时点数据结构和历史数据变化对业务波动性、集中度、关联度等多维度开展风险管控,筛查可疑交易或主体。风控模型参数设定应兼顾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及合理性,能够实现异常交易的自动拦截。
银行对于客户的电子交易信息,可根据展业原则及客户身份识别、风控模型筛查结果,有针对性开展交易人工抽查验证。抽查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客户提供财务报表或凭证、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电子或纸质发票、包含货值的快递单等。对于关注客户或可疑交易,应提高交易背景审核标准,并通过其他有效途径核实交易真实性,如查询国际提单机构、船公司、仓储公司、行业协会等网站,询问交易对手方、海外联行或母行、本行其他分支机构、本行从事相同或类似交易的其他客户等。
国际收支申报
对于还原数据申报,通过境内外电商平台购买或销售并经由符合要求的银行(参照第三方支付机构)收付货款的货物贸易,无需区分是否纳入海关统计,申报在“122030-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平台+平台名称”或“境内平台+平台名称”字样。银行办理还原数据申报时,单笔金额高于等值5000美元,应以客户名义进行逐笔还原申报;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对存在出口退税、融资等需求的涉外收付款,可选择以企业名义,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数据汇总还原申报。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货物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