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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修理货物是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监管方式代码为“1300”,简称“修理物品”。这是一种特殊的监管方式,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完成进出境修理物品的正确申报,小编梳理总结了以下申报要点,请大家注意!
一、修理物品适用范围
进出境修理货物以及为维修这些货物、物品需要进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
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以及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
二、修理物品征管要点
01、进境修理物品
进境申报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且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
进境修理货物需要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当随进境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
复出境申报
办理进境修理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申报手续时,纳税义务人可向海关提供该货物的进境维修报关单、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维修发票等相关单证。
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当办理修理货物及原材料、零部件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的退还手续;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按照有关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
期限规定
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进境修理货物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出境。
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02、出境修理物品
出境申报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
复进境申报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发票等相关单证。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
期限规定
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
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