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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速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下称《裁量基准(二)》),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以及《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作为附件一并发布,与《裁量基准(二)》具备同等效力。
之前小关帮大家梳理了《裁量基准(一)》的要点,这次《裁量基准(二)》要点当然也要有!想了解就快快往下看吧~
1、行政处罚阶次
《裁量基准(二)》设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五种裁量阶次。
2、不予处罚情形
依据《裁量基准(二)》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符合《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关于轻微违法免罚
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02、清单:《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明确列举了12种可适用“轻微违法免罚”的情形
03、内容:对于清单所列事项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海关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04、不适用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手段恶劣的或者拒不配合海关工作的,不适用清单。当事人因违反海关检验检疫规定被海关纠正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检验检疫规定行为的,可以不适用清单
3、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据《裁量基准(二)》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依据《裁量基准(二)》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
(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为海关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提供协助以利于查明案情并作出处理,且依法向海关提供相应担保或者根据海关要求进行技术处理、销毁、退回、退货、检疫处理等处理。
立功表现
检举、提供海关未掌握的应当由海关处理的他人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
认错认罚
当事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海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书面表示愿意接受海关行政处罚。
4、从重处罚
依据《裁量基准(二)》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
(一)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损害国家声誉的;
(二)造成疫情疫病、食品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生物安全事故或者生态环境安全事故的;
(三)以暴力、威胁、制造虚假材料、提供虚假陈述、虚构事实,或者隐匿、伪造、变造、销毁证据等方式,抗拒、阻碍、逃避海关执法的;
(四)以拒绝调查、拒绝整改等方式不配合海关执法的;
(五)因违反检验检疫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检验检疫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六)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等突发事件时,违反国家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属于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不再适用该情形对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
企业:小关,好像检疫传染病爆发期间有违法行为也可能会从重处罚?
小关:是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对重点领域从重情节适用条件增加了其它情形。
企业:能不能举个例子?
小关:比如“应当接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除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外,违法行为发生在检疫传染病爆发、流行期间,也属于具有从重情节。
5、快办案件情形
近年来,海关办理的快速办理案件较多,小关也帮大家梳理了快速办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
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适用范围是?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审核、审批等环节,快速办理案件:
(一)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3万元以下的;
(二)货值在50万元以下或者物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
(三)属于《简快案件裁量基准》中所列情形的。
哪些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
对公民罚没的金额总和为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没的金额总和为1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