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法在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发布时间:2024-05-15 来源于:黄埔海关12360发布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69

一文速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8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公告》(下称《裁量基准(一)》,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作为附件一并发布。


小关已经将大家关心的要点梳理好啦,直接往下看吧——

01、行政处罚阶次

《裁量基准(一)》设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五种裁量阶次。


02不予处罚情形

依据《裁量基准(一)》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符合《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规定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规定,或者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什么情况适用“轻微违法免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清单》明确列举了11种适用“轻微违法免罚”的情形,对于清单所列事项,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海关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当事人拒不配合海关执法或者海关执法或者构成走私行为的,不适用本清单。当事人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纠正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可以不适用本清单。

什么情况适用“初次违法免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清单》明确列举了11种适用“初次违法免罚”的情形,初次发生本清单所列事项,及时改正的,海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初次违法”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前24个月内,当事人无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政或刑事违法记录。

当事人拒不配合海关执法或者构成走私行为的,不适用本清单。


03、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裁量基准(一)》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但是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的;

2.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不满百分之十,且单位漏缴税款不满二十五万元或者个人漏缴税款不满五万元的;

3.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占申报价格比例百分之十以下的;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是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的;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固体废物数量在三吨以下或者危险废物数量在三百千克以下属于零星、少量,当事人能够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的;

2.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二个月以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企业:小关,如何理解“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以及“立功表现”?

小关: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为海关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提供协助以利于查明案情并作出处理,且依法向海关提供相应担保的。

立功表现,是指检举、提供海关未掌握的应当由海关处理的他人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04、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裁量基准(一)》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

(三)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且单位漏缴税款二十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或者个人漏缴税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2.首次进境或者首次出境的当事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物品的,但是走私行为或者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情形除外;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案件,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二个月后四个月以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企业:小关,怎样算是“认错认罚”?

小关:认错认罚是指当事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海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书面表示愿意接受海关处罚。


05、从重处罚情形

依据《裁量基准(一)》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

(一)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

(二)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二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

(三)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四)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海关执法的;

(五)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拒不退运的;

2.违法输入境内的固体废物数量达到二百吨以上或者危险废物数量达到二十吨以上的;

3.固体废物已输入境内并造成环境污染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06、快速办理案件情形

近年来,海关办理的快速办理案件较多,小关也帮大家梳理了快速办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第250号令)第一百零三条,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审核、审批等环节,快速办理案件: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为工作疏忽致使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四)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

(五)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

(六)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下或者物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下,但是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案件货物申报价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三万元以下的;

(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关贴士

关于《裁量基准(一)》,如果想了解更多,可以戳下面链接快速跳转~

《裁量基准(一)》原文: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5575473/index.html

海关总署关于《裁量基准(一)》解读: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70/302272/5585618/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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