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详情
PART 01 划重点
“成品退换”是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售后服务的主要方式之一。对实施账册管理的企业,因出口成品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无法在同一核销周期内办理“成品退换”手续的,经海关批准,企业可在同一账册项下跨一个核销周期办理“成品退换”相关手续。
PART 02 先给大家科普一下,什么是成品退换?
保税加工贸易,对来料、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电子账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时,允许企业凭成品退换合同在电子账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
PART 03 账册“成品退换”新旧规定对比
旧规定:
对已经核销的加工贸易帐册项下的出口成品,退换时不得按照“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申报。如产品交付客户后,客户马上反映品质有问题,但由于加贸账册刚核销,无法通过“成品退换”方式复运进境维修。
新规定:
对实施账册管理的企业,因出口成品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无法在同一核销周期内办理“成品退换”手续的,经海关批准,企业可在同一账册项下跨一个核销周期办理“成品退换”相关手续。
举个例子:
假设某企业在当前核销周期出口成品到境外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客户要求,企业可以在当前核销周期和下一个核销周期内将品质不符的成品,以成品退换方式进口维修。如果企业在当前核销周期内进口维修的,则成品应当在下一周期核销前办理出口;如果企业在下一核销周期内进口维修的,则成品应当在下下一个周期核销前办理出口。
PART 04 常见问题
1、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数量、金额是否需要一致?
成品退换时,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来料成品退换(4400)”和“进料成品退换(4600)”)应当对应,数量、金额应当一致。
2、成品退换过程中用于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料件有哪些来源,应办理什么手续?
成品退换过程中用于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料件,海关可要求企业按如下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1.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
2.保税料件用于成品退换的,不纳入工艺性损耗。
3、成品退换维修替换下来的废、旧料件应如何处理?
按料件来源可分为两种处置:
1.通过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替换的,由企业自行处置;
2.通过保税料件替换的,由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相关规定办理。
4、客户取消订单等原因,导致退换的成品不能复运出口,该如何处置?
以“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成品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口,确实不能出口的,由企业按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