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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草案)】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七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学习笔记】1.加工修理修配分类成到服务了,记住不是说“加工修理修配”不缴纳增值税了,只是换了一个名词“服务”,不是口语化的“劳务”。
估计后续在实务中,还是会存在劳务的“概念”,因为个税等其他税种还有劳务的概念。
2.千万不要小看这个分类了“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因为后面理解政策可有关系了,如:
【增值税法(草案)】第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赠与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赠与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将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特殊规定,单位之间无偿借款(不考虑特殊政策),因为借款属于服务,就不需要视同销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