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详情
征期 · 要点
1.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所属期为8月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所属期为8月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3.11月申报纳税期,仍可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明确:7月以后还可以继续申请留抵退税吗? 关注十一月实施的新政 11月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促进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同时,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明确了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11月起,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全面实行清单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同时明确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的实施规定。 11月起,税务总局简化优化5个事项的办税程序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规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 11月,《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实施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各项具体扶持政策的内容共计19条,分别从登记注册服务、年度报告服务、各类信息服务、精准帮扶、经营场所供给,以及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多个方面,逐项进行了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另外,有7条规定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各项内容,包括禁止乱收费、乱摊派;禁止拖欠账款;禁止设置指标;投诉举报;守法诚信经营;处罚原则;行政追责等。
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
填报要点:
● 两部门发文明确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南
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填报要点:
● 两部门发文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附解读)
● 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期限再延4个月,新政要点来啦
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以在7月以后的申报纳税期内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