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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海涛声注】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和国税函发〔1998〕333号文件所述,对于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公司将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股本、实收资本)的部分应作为个人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各位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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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一部分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其余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1-22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的规定:“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