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获取或者骗取留抵退税案例两则

发布时间:2022-04-07 来源于:小颖言税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80

案例一、延迟确认收入,增加留抵税额

案例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首页 > 江门市税务局 > 工作动态 > 专题专栏 > 税案曝光

小颖言税提示(案例简析):

1.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的差异原因,有些是因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而造成的(见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收入确认时间思维导图、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思维导图),还有些差异却是由于企业未按规定确认收入造成的,需要区别对待。

2.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取决于发票的开具时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由于房地产企业在交房前通常已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应税行为发生(交付)为前提,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本案中,企业已交付商品房,纳税义务已发生,但没有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通过少申报销项税额获得了大量的留抵税额。

3.骗取留抵退税的定性,取决于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国新办举办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税务总局王道树副局长指出,税务部门将在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同时,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违法行为,为留抵退税工作顺利实施保驾护航。他强调,要在“打”上出重拳,进一步聚焦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做到“露头就打”(注:打早打小),并充分发挥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依法重拳打击。

4.《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检查前,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本案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查处打击留抵退税违法行为为线索,采取的是入户检查形式,突击检查的目的是不给涉嫌骗税企业提前准备的时间。检查方法采取了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等方法。

5.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之一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企业一旦因骗取留抵退税被查处,36个月内将无法再申请留抵退税。

6.如何防范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的风险?首先应准确地掌握政策,不要因错误理解政策造成违规取得留抵退税;其次,应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不能因发票未开具而不确认或故意延迟确认收入,从而达到减少销项税额,增加留抵税额的目的;再次,杜绝不法筹划,如将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的进项税额转到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抵扣,不要动这个念头;最后,更不能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以虚开发票的方式抵扣进项税额来骗取留抵退税,恶意取得虚开发票达到一定金额是要构成犯罪的。


案例二、中医药企业:合规自开发票,谨防自埋风险

2020年11月27日 中国税务报 

作者:林建华 李芬芳 金琳 李祥林

在我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中医药无疑作出了重要贡献。疫情防控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优惠政策,允许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这为不少中医药企业减轻了开展生产经营的资金压力。同时,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中医药企业向农户收购中药材,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自行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然而,一些中医药企业却利用自开收购发票之机,打起了“歪主意”。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不仅不能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而且将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得不偿失。

案例:骗取增量留抵退税被处罚

甲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中药饮片生产销售、中药材贸易业务。2020年3月,该公司被认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20年5月,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3.2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程序审核退还了增量留抵税额。 

在后续的专项检查中,税务人员通过数据分析,发现该公司诸多异常,遂对其开展检查。通过检查,税务人员发现该公司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违规抵扣进项税额等手段虚增留抵税额,再通过申请退税骗取增量留抵退税。最终,63.2万元的增量留抵退税款被追缴入库,甲公司还被处以所退税款50%的罚款。 

分析:违法违规行为具体表现 

通过检查,税务人员发现甲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甲公司部分收购发票的单张金额高达30余万元,与当地药农年均种植收入严重不符。经检查,虽然购进业务属实,但销售方为二手交易方,并非农业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只有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其自产初级农产品时,方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甲公司向二手商贩购进其非自产的中药材,只能凭二手商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据此,税务人员要求甲公司就相应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是甲公司3月~4月购入大量中药材,且购进价格明显高于销售价格。经检查,甲公司中药材收购数量、收购价格不实,部分收购发票存在虚开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据此,甲公司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三是甲公司列支了大量的会议费,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经检查,部分会议费相关资料并不完整,且甲公司向酒店支付会议费后,相关资金有回流至甲公司销售人员账户的情形。经核实,部分会议费发票为虚开发票。根据33号公告的规定,甲公司应将相应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利用上述不符合规定或虚开的发票,形成增量留抵税额,并申请留抵退税,将款项退还至公司账户,应按骗取留抵退税处理,对已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应予以追回,对其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并将其移送至公安机关。 

提醒:加强收购环节税务管理 

鉴于中医药企业在收购环节容易出现税务风险,建议加强收购环节税务管理,依法规范开具发票,合规计算并抵扣进项税额。 

加强收购环节管理,首先要做的是选择恰当的采购对象。对中医药企业来说,收购对象不同,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及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同。如果是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其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则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并计算抵扣相应进项税额。如果需要向二手交易商收购药材,则建议中医药企业尽可能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而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规计算并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同时,中医药企业还须事先做好采购计划。向二手交易商购进中药材,有时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将导致中医药企业面临进项税额抵扣难的问题。对此,企业可通过事先安排,采用委托收购的方式,委托二手交易商代其向农户采购。在采购过程中,注意采集销售人完整身份信息,据实开具收购发票,相应的货款尽可能通过转账方式结算,使交易有迹可查,化解相应税务风险。 

最为重要的是,中医药企业应在认识上、行动上杜绝虚开行为。在购进原材料,支付业务推广费、会议费等费用的过程中,中医药企业必须依法据实开具发票,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生产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更不得滥用收购农产品自行开票政策,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或骗取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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