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发懵指引!详细掰掰政府报告中提及税事

发布时间:2022-03-07 来源于:税乎网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59

一、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

财税部门最近发布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下一步各地政府将发布2022年10号公告的配套文件,敬请关注。

其它的相关政策可参考税务总局发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二、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目前执行的政策是以下两个政策,预计国家将发布新的全免政策。

1、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享受政策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

我们预计小规模纳税人不受45万的季度销售额限制,阶段性全部免征增值税,不执行1%的减免征收率。

三、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目前的优惠政策:

1、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

我们预计的优惠政策为: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

目前执行的主要政策为:

1、《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上述政策都是针对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税务总局12366在回复“什么是增量留抵?为什么只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时解释说:“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本项政策非常值得纳税人期待。

五、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研发费加计扣除目前执行的政策主要有两个:

1、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2、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适用主体】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预计财税部门将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出台相关的政策。

六、完善设备器具加速折旧。

目前已出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七、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第六条的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增加婴幼儿照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仅需要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即可。

八、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依法打击偷税骗税。

各位纳税人小心了,请提前做好税务风险防范工作,及时关注税乎网公号发布的各地稽查案例。

九、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帮助外贸企业稳订单稳生产、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前情况不明,静等相关政策。

以上仅是税乎网的政策前瞻,不能作为你决策的依据,一切请以国家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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