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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不同,税负不同,看看这4组案例!
案例一 投资主体不同,分红税不同
1、我们公司的股东属于法人股东,法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2、我们公司的股东属于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需要扣缴20%个税的。
3、我们公司的股东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20%个人所得税。
4、我们公司的股东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20%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由于不是直接投资,而且也不是居民企业之间,因此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 注册主体不同,所得税不同
1、王总注册了一家一人有限公司,一年收入1000万元,利润400万元。
企业所得税=400万元*25%=100万元
分红的个税=300万元*20%=60万元
2、王总注册了一家查账征收的服务类个人独资企业,一年收入1000万元,利润400万元。
经营所得的个税=400万元*35%-6.55万元=133.45万元
3、王总注册了一家定率征收的服务类个人独资企业,一年收入1000万元,利润400万元。
经营所得的个税=1000万元*10%*35%-6.55万元=28.45万元
4、若是王总不注册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王总以自然人名义从事对外服务,一年收入1000万元,利润400万元,假设不考虑各项扣除。
王总劳务报酬的个税=(1000-6)万元*45%-18.192万元=428.108万元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三 销售主体的性质不同,增值税不同
1、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砂石料,按照13%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销售的主体属于商贸性质的,不得选择简易计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销售的主体属于生产性质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一般纳税人企业外购石材,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的砂石料属于本企业自产的货物,销售该类货物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外购砂石料,不经加工,直接转销给客户,则不应该适用上述政策,即不能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应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依照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案例四 无偿借款的主体不同,所得税负不同
1、企业股东若是自然人从公司无偿借款100万元,若是与经营无关,而且年底未还,存在20%个税风险。
2、若是非股东从公司无偿借款100万元,则不存在视同分红20%个税的风险。
3、若是企业的关联公司从公司无偿借款100万元,则企业所得税会存在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
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股东从企业获得的借款,在借款年度不归还而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可以视为个人股东从企业取得的红利分配,个人股东依照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