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常州这份税务处理决定书告诉您....

发布时间:2021-08-12 来源于:小陈税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66

1.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数据

2.银行流水单

3.金税三期决策支持系统•总局平台

4.进销项比对、上下游企业是否正常(一户式2.0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常税稽一处〔2021〕131号



常州**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1MA1NJCLJ**)

我局(所)于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3月24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⒈根据税务登记信息,你单位成立于2017年3月13日,于2017年09月06日被辖管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查询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大陶的联系方式,已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登记的注册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魏村魏安路199号22幢111室实地调查,未找到你单位。

⒉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和开具情况

经查询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数据:

⑴你单位在2017-03- 2017-05期间共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3200161160,发票号码07136061 - 07136085、06848440 - 06848464。其中发票号码06848440 - 06848464共25份发票状态为“失控”。

⑵你单位在2017年4月-2017年6月期间共向12户企业开具发票36份,合计金额2783870.96元,合计税额473258.09元,价税合计3257129.05元,其中1份发票作废,发票号码为07136065,金额42956.41元,税额7302.59元。

3.申报异常

⑴你单位于2017年3月成立,最后一次申报是2017年6月8日,此后一直未申报。

⑵企业所得税申报到2017年一季度,此后一直未申报。

4.资金往来异常

通过查询你单位开户账号检查发现,你单位收到下游单位资金的当天即转入吕李宝、叶宝华个人账户,再通过这两个人账户转账到钱莉红(常州泰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人秦勤丈夫的姐姐)个人银行卡,涉及资金回流企业1户,涉及发票15份,价税合计1504549.50元。

抽样调查下游受票企业的资金回流情况:

据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市魏村支行,账户名:常州思能建材有限公司,账号32050162503600000103和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市横林支行,账户名:钱莉红,账号6212261105001827969银行流水分析2017年4月7日、10日、5月15日、16日常州泰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款项分四笔合计1604549.50元打给你单位对公账户,你单位开具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1160 ,发票号码07136061 -07136063、07136066、07136067、07136069-07136070、07136079-07136085、06848440合计金额1285939.75元,合计税额218609.75元 。价税合计1504549.50元。同日,你单位通过银行对公账户转出1604590元至吕李宝、叶宝华个人账户,同日通过吕李宝、叶宝华个人账户转出1460140元至钱莉红(常州泰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人秦勤丈夫的姐姐)个人银行卡。根据转账差额测算回流资金扣除9%的开票费用。

⒌进销项不正常。

你单位收受沈阳彤柏商贸有限公司确定虚开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100162160,发票号码03817416至03817429合计1329801.38元,税额合计226066.22元,价税合计1555867.60元。

经查询金税三期决策支持系统•总局平台,你单位上游企业除常州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和江苏同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外,另有其他3户企业都为非正常户和注销户,分别为上海嫣语商贸有限公司和沈阳帮南贸易有限公司为注销户,沈阳彤柏商贸有限公司是非正常户,注销户和非正常户发票金额为2634161.20元,税额447807.40元,价税合计3081968.60元,占上游发票金额的99.96%。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认定你单位开具的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发票代码为:3200161160,发票号码为:07136061-07136085、06848440-06848450合计发票金额2783870.96元,合计税额473258.09元,价税合计3257129.0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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