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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捐赠支出涉税及会计分录
一、增值税
(一)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二)特殊情况——免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三)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将外购或自产货物直接无偿捐赠:
1如果按规定视同销售(一般计税方法),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2.如果按规定视同销售(简易计税方法和免增值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允许扣除的三年时限,从次年开始。例如2021年度“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能税前扣除的部分,可以结转至2022、2023、2024年度扣除,最长是在2024年度扣除,如再不能税前扣除的话,2021年度未能扣除的部分就无法税前扣除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提醒】需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
(二)捐赠价值的确认
1.一般情况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
(1)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2)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2.股权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第二条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3.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例】通常情况下,如果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物质的时间与实际捐赠时间很接近,那么公益性社会组织一般会按照购买价格确认捐赠额;如果企业生产产品捐赠,那么公益性社会组织一般会按照最近其对外销售价格(不是建议零售价格)确认捐赠额。
(三)申报
1.预缴
企业所得税按照月度或者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已体现在利润总额中,可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全额扣除。
2.年度汇算:同时填报视同销售和捐赠支出
(1)视同销售
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2)捐赠支出填报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00 《纳税调整明细表》。
其中A105000 《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三、会计分录
1.捐赠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额)(免增值税或者简易计税)
【例】A公司(一般纳税人)2021年将自产货物用于河南水灾捐赠,成本80万元,已抵扣进项10万元(可以按规定抵扣)
借:营业外支出 93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
【例】A公司(一般纳税人)2021年将购买货物用于河南水灾捐赠,购买不含税价格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0
借:营业外支出 113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
2.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递延所得税
(1)超出当年捐赠税前扣除限额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时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捐赠扣除结转)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以后年度扣除结转捐赠时或者过期不能结转扣除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