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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这14个财税问题,答案都是三个字:不需要!
问题一
企业向老板个人借款,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
答复:
不需要。
只有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才需要征收印花税。
问题二
企业发生了存货等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是否要备案?
答复:
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问题三
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3%或者1%农产品专票,我可以抵扣9%,请问这份小规模专票是否需要认证后才可以抵扣?
答复:
不需要。
根据财税[2017]37号规定,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规定,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题四
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但是没有实缴,是否还需要做账?
答复:
不需要。
认缴的资本由于没有实际到位,完全是不需要任何的账务处理的。
问题五
老板个人的资金无偿借给公司使用,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复:
不需要。
问题六
企业出租园区的空地,年不含税租金收入100万元,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
不需要。场地不属于房产。
问题七
业务员出差报销的每天出差补贴,是否需要发票?
答复:
不需要。
出差补贴不需要发票。
(1)出差补贴不需要发票。直接填列在差旅费报销单里,一起做差旅费处理;
(2)发生的合理的差旅费补助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3)单位应该制定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按制度规定报销。
问题八
我公司属于建筑行业,2020年存在一些简易计税的项目,请问是否还需要提前去税局备案后才可以享受增值税简易征收?
答复:
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问题九
我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经常出现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情况,请问还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吗?
答复:
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问题十
支付自然人材料款并取得代开的材料发票,是否需要支付单位代扣个税?
答复:
不需要。
但是支付经营所得之外的其他8项所得需要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
问题十一
我是一家集团公司的子公司,2021年2月份开始我们把1000万元资金无偿出借给另一家子公司使用了3个月,请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复:
不需要。
问题十二
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复:
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问题十三
我企业低价处理仓库中的商品,增值税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备案?
答复:
不需要。
问题十四
员工为所在单位提供服务,取得的工资收入,需要员工提供发票吗?
答复:
不需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